续上文 :影视剧补脑之情杀案:杀死奸夫奸妇无罪吗?怎么判罚

在“情杀案”中,最著名的当属“武松杀嫂、斗杀西门庆”。即使如今,都有一些艺术家、女权主义者为潘金莲鸣冤,甚至有人称其为正当、为了自己的幸福而不惜一切的女英雄。然而,任何情况下“奸妇杀夫”都是大罪,无论古今、无论中外。因此,这一点无可争辩。

那么,武松替兄长报仇是否有罪呢?答案也是肯定的:有罪。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杀死奸夫奸妇无罪要是丈夫在“捉奸现场”杀死,才是无罪。作为武大的兄弟,武松从法律上是没有权利报仇的。因此,判其有罪是对的。但怎么判就比较随意了。

那么,在真实历史上,西门庆、潘金莲这种奸夫奸妇谋害武大的几率大吗?答案是非常大。

在清代,杀死奸夫奸妇按照《大清律》处罚就是: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 当官嫁卖, 身价入官。

这条法律与明朝基本上一致。

但一定要注意,法律条文是这样。但清朝在实践中的审判往往采用的是“案例法”!因此,对这条法律条文的不同解读、不同应用范围和场景到了清末已经累计多达36种以上的情况。因此,具体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

并非所有情况“杀死奸夫”都是无罪!

请注意“无罪”是有条件的,“本夫”“于奸所”“登时”,也就是丈夫要在捉奸现场的搏斗中杀死奸夫奸妇,那才是无罪的!!!像武松那种情况,肯定是有罪的。但正如小说被减刑一样,在明清也是如此。

因为“奸杀案”“奸情案”发生比较隐蔽,一般人也不愿意报官。因此,清朝从1644年到1795年的同类案件并不多,不过242件。其中有完整案例开头、结局的为130例。发生人命案有64例。

在被杀的64例中,丈夫被杀55例;妻子被杀6例;丈夫自杀3例。

请看以下数字,该数字出自台湾省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赖慧敏教授的相关著作。

奸夫奸妇同谋杀夫29例;

被发现后奸夫奸妇逃跑27例;

奸夫杀夫,但奸妇不知情26例;

丈夫发现奸情后,装作不知或为了钱财而纵容者继续通奸者14例;

只打老婆的10例;

打完后把奸夫赶走7例;

丈夫离开妻子6例;

杀妻6例;

丈夫羞愧自杀3例;

休妻2例;

赖教授的上述案例是从《明清档案》和《各省重囚招册》中挑拣出来。那么,这个数字没有“奸夫奸妇被杀”的数字,那么,能不能用242例减去这130例呢?

答案是不行。

剩余的案例包括:没报案(犯罪者因其他案件被抓交代经历时提及,他如何判刑,其实和“情杀案”“情感类案件”无关)、杀死奸夫、去衙门告状而被抓、奸夫因为奸妇自杀而没有供出等情况。所以,具体数字没办法给出。

但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相关案件中,奸妇往往比丈夫很多了。奸妇知道且一同杀夫者29例,是杀奸妇的将近5倍。其中,采用潘金莲杀夫方法的有5例。

我们也可以得出类似案例:在“奸情案”中,丈夫被害的几率应该比“奸夫被杀”的可能性更大。

但此类案件中,丈夫被害的几率应比“奸夫被杀”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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