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午

福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公安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周亮

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

在福鼎法院开庭审理

现场有公安民警、检察干警和被告人家属等

一百多人旁听

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福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周亮,接受卖淫嫖娼场所“8号公馆”的经营者张某某(另案处理)请托,给予“关照”,收受张某某允诺的每月送予人民币9000元。同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亮收受张某某的财物共计45000元,并利用职务便利,明知“8号公馆”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报告、不查处,且向张某某泄露公安机关查禁涉黄场所警务行动消息,多次向张某某通风报信,帮助张某某逃避处罚。

1受贿罪

周亮收受钱款,是利用其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属受贿罪性质。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周亮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人员,明知张某某等人经营的“8号公馆”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不仅不主动汇报、查处该场所,还在上级公安部门督查组到福鼎检查时,向张某某通风报信,帮助张某某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周亮之行为,依法应予受贿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两罪并罚。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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