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运输费用案例中,钢材供应商属于委托代收款项,委托代建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属于委托代付款项,这两种资金流状态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因此虽然资金流路径不完全一致,但资金流的源头和最终资金流的终点都没有问题,从本质上讲依然符合资金流和发票之间的对应关系。两个债务重组案例中,表面看一个是付款方不对,另一个是收款方不对,不符合资金流的要求,实务中的确也常常被税务机关所质疑。

财务必看!最难造假的证据链——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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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关于税企之间资金支付方向的争议此起彼伏。那么在企业交易过程中,支付款项同交易主体不一致究竟有没有风险?常常被引用的税法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的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文件的初衷其实是为了避免企业设计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紧盯资金流与发票的关系监控交易真实性,这当然也是以票控税的题中之意。但绝对的标准必然带来绝对的问题。实务中越来越多的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必然突破资金流的限制,对于这些突破,应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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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A房地产企业向供应商采购钢材,约定运费自行承担,但先由供应商垫付。货到后货款运费统一支付给供应商,由供应商提供货款发票并转交运输方开具的运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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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房地产企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因施工单位欠另一公司款项,三方约定房地产公司直接向施工单位债权人公司支付工程款。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由施工单位正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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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C公司采购原材料,应支付上游商贸公司货款800万元,由于D公司欠C公司1000万元,三方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由D公司直接向商贸公司支付800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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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E房地产公司开展委托代建业务,同学校签署新校区代建协议,在代建过程中代表学校进行招投标、工程管理,资金由学校拨付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再按照工程进度拨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发票直接开具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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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个案例中,资金流同实际交易双方都不完全一致。但这是不是就一定不予认可呢?

运输费用案例中,钢材供应商属于委托代收款项,委托代建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属于委托代付款项,这两种资金流状态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因此虽然资金流路径不完全一致,但资金流的源头和最终资金流的终点都没有问题,从本质上讲依然符合资金流和发票之间的对应关系。

两个债务重组案例中,表面看一个是付款方不对,另一个是收款方不对,不符合资金流的要求,实务中的确也常常被税务机关所质疑。但我们认为,只要是真实的债务重组,核实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确凿的应该予以认可。

当然为了避免出现风险,企业在对外支付资金时最好按规矩来,尤其在三方债务重组模式中,宁可多花费时间和成本,最好实现资金流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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