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社部日前公佈《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其適用範圍包括港澳臺在內地的就業人員及非就業人員(如在校大學生),並規定港澳臺居民適用險種的範圍與享受待遇的條件和辦法“與內地(大陸)居民保持一致”。對此,《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下月即2020年1月1日起,在內地居住、就業、就讀的港澳臺居民將可在大陸(內地)參加社保。

下月起港澳臺居民可在大陸參加社保,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居民一致

資料圖片 南都記者 方光明攝

人社部日前公佈《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其適用範圍包括港澳臺在內地的就業人員及非就業人員(如在校大學生),並規定港澳臺居民適用險種的範圍與享受待遇的條件和辦法“與內地(大陸)居民保持一致”。

2020年1月1日起港澳臺居民可在大陸參加社保

爲保障在內地(大陸)居住、就業和就讀的港澳臺居民的社會保險權益,人社部研究制定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自下個月即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臺居民時,都應當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這5項基本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暫行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了兩類人員:

第一類人員是在大陸正規就業、靈活就業的港澳臺居民,如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可以按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上述兩險。

第二類人員是非就業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居住但未就業的人員及在校大學生等。 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南都記者瞭解到,早在2017年,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就曾指出,正考慮允許在內地未就業、未就讀的港澳臺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補助由各級財政承擔。

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

關於經辦程序,《暫行辦法》規定,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

同時,考慮到港澳臺人員的具體情況,《暫行辦法》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發放社會保障卡、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係處理、跨省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如對於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港澳臺居民“雙重參保”問題將得到解決

過去,在大陸的港澳臺居民一直面臨“雙重參保”問題,如許多港澳臺居民在原地已經參加了社會保險,如果要求這些人員同時也在大陸參加社會保險,就會形成“重複參保”問題,增加個人的繳費負擔。

對此,《暫行辦法》規定,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一規定將解決困擾在大陸的港澳臺居民的現實問題。

實際上,港澳臺居民在內地比照大陸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訴求日益強烈。2017年人社部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稱,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暫行辦法》,以“減輕其在大陸居住的後顧之憂,促進生活便利化”。

2018年10月25日,人社部將研究起草後的《暫行辦法》對外公佈徵求意見,此次公佈內容與原稿相比改動不大。

採寫:南都記者 胡明山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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