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姚法院根据201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何某、李某申请执行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近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鲁某在达成协议当日给付何某、李某执行款50000元,剩余250000元执行款分三期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底前付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某认为分三年还清赔偿款时间过长,遂于2018年11月主动向大姚法院申请拍卖其名下住宅房屋用于偿还差欠债务。

收到鲁某的申请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大姚法院执行局协商拍卖赔偿事宜。

在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几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及其利弊后,执行干警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零费用”的“当事人议价”方式对拍卖房屋价格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采纳了执行干警的建议并自行对鲁某提出拍卖的房屋进行议价,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拍卖房屋的财产处置参考价,并当场填写了财产处置参考议价确定表。

新规的使用不仅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负担还切实加快了案件的执结速度,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高效、更加公正。

【法律法规小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新增的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均具有公开、透明、高效的特点,除网络询价需要较低的费用外,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都是“零费用”。较于传统的委托评估方式,新增的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更能提高执行案件财产处置效率,节约处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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