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大叔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市,该公司将魏大叔从光明车队调至福永车队,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并且调整前后魏大叔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均未发生变化,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因此该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魏大叔的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魏大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617.92元(5859.08元×12个月×2倍)。

​一条突如其来的通知

竟然成为他和公司撕破脸的导火索?

究竟是什么样的事情

让年近50的他大呼“寒心”

当矛盾愈演愈烈闹上法庭

这场劳动争议纠纷该如何收场?

01一条通知打破生活的平静

2006年6月1日,魏大叔被某公交公司聘为位于光明区的车队食堂厨师。为了方便工作,魏大叔和家人商量后,决定长期定居在光明区。

就这样,魏大叔在光明车队工作了近十二年。2018年1月31日,一条突如其来的通知打破了魏大叔生活的平静。

原来,这是公司发布的一条调岗通知,通知上写着:

收到通知后,魏大叔十分生气,觉得公司的调岗非常不合理。福永车队距离光明车队三十多公里,而自己已在光明区定居多年,如果要去福永上班,每天光上下班就要耗费3个多小时,这对年近50的自己来说是个严峻的挑战,对家庭生活也会造成巨大影响。02拒绝到任竟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开除?

随后,魏大叔找到公司领导询问调岗的具体原因,希望能和公司商量折中的解决办法。但是,公司并未给出答复。面对公司的置之不理,魏大叔十分心寒,便用拒绝到任表达自己的不满。

对于魏大叔的抗议,公司没有直接给予回应。2018年4月20日,公司以魏大叔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并将上述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寄送给魏大叔。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魏大叔怒火中烧,一方面他觉得自己勤勤恳恳工作十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就这样把自己解聘很不厚道。另一方面,他认为自己旷工是有正当理由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03不满仲裁结果诉至法院寻帮助

2018年5月,魏大叔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大叔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市,该公司将魏大叔从光明车队调至福永车队,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并且调整前后魏大叔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均未发生变化,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因此该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魏大叔的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魏大叔不满仲裁委的裁决,遂诉至福田法院,希望讨个公道。近日,福田法院公开审理此案。04审理查明事实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魏大叔自2006年6月1日入职该公司后,一直在光明车队食堂工作。该公司未经魏大叔同意,就将魏大叔的工作地点从光明车队调至三十多公里以外的福永车队,该岗位的调整,显然会对长期定居在光明区的魏大叔造成诸多不便,客观上会导致魏大叔交通时间及经济成本的增加,亦会严重影响其休息时间及经济收入。因此,该种情形下的岗位调整应与魏大叔协商一致,并且该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岗位调整确系经营需要。

魏大叔与该公司并未协商一致,其有权拒绝公司作出的不合理岗位调整,不需要就未到岗报道承担责任。该公司以魏大叔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魏大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617.92元(5859.08元×12个月×2倍)。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在现实生活中,工作岗位调整引发的纠纷经常出现,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是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利保护。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能无限扩张,为防止权利滥用,在企业与劳动者因调岗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就该调岗行为举证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判断其合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调岗是否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之需要;

2、调岗是否未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做出不利调整;

3、调岗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企业超出合理性的调岗,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照劳动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超出合理性的调岗,又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滥用企业用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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