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围观 | 桂林一司机酒驾撞人致死,结果还赔了保险公司11万,什么情况?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桂林一司机酒驾撞人致死,却要赔保险公司11万......

夜间酒驾生事故

2016年2月26月,被告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轿车从桂林市兴安县城往界首镇方向行驶。

行驶至兴安县湘漓镇某小学门口路段时,由于李某夜间驾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撞到路边的行人唐某。事故造成唐某当场死亡,车辆有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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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负全责,保险公司理赔

事发后,李某驾车逃逸。兴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唐某家属向兴安法院起诉,兴安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赔偿死者唐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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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3日,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兴安法院,请求向李某进行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被认定为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醉酒驾驶车辆导致事故的发生,是本次事故的实际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某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诉请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已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1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肇事车主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其已赔付的理赔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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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一旦机动车驾驶人因无证驾驶、酒驾毒驾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不能指望保险公司替自己赔偿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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