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按:开庭当天,就有多位律师将整理稿发我,如今网上流传多个版本,我们作过校订,配上视频及图片转发,作为收藏

  

  王成忠案二审 第一次开庭

  庭审记录文字完整版

  

  案件名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案号:(2018)吉04刑终29号

  审理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震(法)

  审判员:康丹晶、李志华

  上诉人:王成忠(王)

  辩护人:徐昕(徐)肖之娥(肖)

  开庭时间:2018-11-08 09:30

  书:请肃静,请执行法警出庭执行任务,(宣读法庭规则……)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法:请坐下。(敲击法槌)现在宣布开庭,传上诉人王成忠到庭。

  (王成忠进入法庭)

  法:本庭以二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原来由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审理的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上诉、抗诉案件

  王:审判长,我有个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把我的械具摘掉。

  法:可以

  (法警卸下王成忠械具)

  法:现在核对上诉人的有关情况,根据案件材料记载上诉人王成忠,生于1969年10月7日,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合议庭庭庭长,户籍辽源市东吉街,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以上情况是否准确?

  王:准确。

  法:下面宣布合议组成员、书记员、检查员、辩护人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长史振与审判员康丹静、李志华三人组成,书记员孙括担任法庭记录,吉林省辽源市检察院检查员赵艳,苏正伟,书记员王亚彤出庭履行职务,

  王:报告审判长,我有一个请求,请问今天是否公开庭审直播?

  法:现在本庭正在组持庭审。

  王:我先问一下,是不是庭审进行网络直播?因为马上要开庭了。

  法:方才已经宣布了,本案是公开审理。

  王:是不是进行网络直播?我就想知道这个问题,是不是用本院的对外庭审大屏幕,进行直播?,我有这个要求,请审判长给我一个明示。

  法:方才已经告知了,是公开审理。

  王:我想知道的是,是不是进行网络直播?

  法:直播。

  王:是网络直播?

  法:直播。

  王:谢谢法庭。能不能请法庭在检查一下连接设备是不是连接完好,有没有纰漏?

  法:这个事情就不用再说了,已经告诉你是公开的,是直播的了。

  王:谢谢法庭。

  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肖之娥出庭担任王成忠的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综结后,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宣布庭审庭前会议报告。

  徐:申请回避是不是应该,审判长……(被打断)

  法:按照最高院的这个,庭审程序的规定,在这个环节有相应的规定,就是宣读完权利之后,可以宣布庭前会议报告。

  徐:应该,审判长,我认为应该……(再一次被打断)

  法:你可以有异议,但现在是我在组织庭审,

  徐:就是我提个建议啊,就是因为你在告知他有申请回避权的时候,可能首先要处理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告知他有申请回避权的时候应该要问他申不申请。

  法:你可以回去查这个规定,看看到底有没有,你可以提异议,但现在我在组织庭审。

  徐:行吧。

  法:现在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原审被告人王成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就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对于案件管辖、回避、是否公开审理,排除非法证据、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对于管辖和回避问题,辩方认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有人和王成忠都有关系,要求辽源中院整体回避,辽源中院不应行使管辖权。对此,检察员认为,本案是普通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在辽源市,一审有辽源中院指定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西安区人民法院的上级审判机关,对该案二审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回避的规定,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2、关于是否公开审理的问题,控辩双方对是否公开审理本案没有异议。3、关于二审举证、质证的方式,鉴于案件是二审案件,对于一审庭审中举证和质证证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已经进行了查阅,二审不在组织双方重复举证,庭前会议中,双方同意综合发表质证意见。4、关于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疲劳审讯,威胁,引诱等情形,认为审讯笔录与录像差异巨大,对此检查员出具了入所健康登记表,认为王成忠在一审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而在二审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理由不充分,笔录之间有6小时间隔,王成忠神态正常,表达清晰,不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形。王成忠入所时没有问题,入所后也做了有罪供述,其作为老法官,对于法律,应有判断,笔录与录像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即可,不能要求完全一致,王成忠的有罪供述是客观真实的,应作为定案的根据。5、关于申请调取证据及证人出庭问题,辩护人申请曾经接触过本案的所有人员出庭作证。庭前会议闭会后,本院重点就对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1、关于案件管辖和回避的问题: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回避的对象只能是正在办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等个人,申请合议、人民法院等组织司法机关整体回避,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实际是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应为二十五条)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应为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本院系根据以上规定,将本案指定由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案件上诉至本院,本院不存在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本案也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对于管辖异议和回避申请予以驳回,不得申请复议。2、关于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鉴于本案是二审案件,不同于一审案件,王成忠本人的供述已经作为起诉、指控其有罪的证据,经过了一审的举证和质证,在二审庭审调查中,双方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一步充分发表意见,法庭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在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基础上,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也将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3、关于调取证据及证人出庭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调取证据应由辩护律师履行先行调取职责,经辩护律师先行调取遇到障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以上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确有必要的,享有审查确认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就目前案卷的证据情况来看,暂无必要,对此法庭将根据本次庭审的情况,进一步综合审查判断是否有必要调取相关证据、以及通知相关证人出庭。庭前会议报告宣布完毕。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未提回避问题),宣读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审判长,你刚刚说我们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就没有询问我们要不要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法:庭前会议已经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徐:审判长是这样的,庭前会议,我们并没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甚至我们都不了解合议庭成员是由哪些人组成的,我所提出的是要求审判长史震以及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自行回避,所以刚刚你关于庭前会议报告中驳回回避申请,还不得申请复议的这个决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我们都没有申请你回避,何来驳回?何谈不得申请复议呢?

  法:庭前会议已经告知了你们合议庭组成人员。

  徐:这个可以查庭前会议的笔录和录像,你没有告知,你说当时并没有完全确定,而且我和王成忠都是没有申请过合议庭成员回避的事项,没有申请过!所以,一开庭就已经剥夺了王成忠和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法:法庭采纳你的意见。现在询问一下,上诉人及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徐:我要申请审判长,两位审判员康丹晶、李志华回避,申请全部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在申请回避之前,可不可以让王成忠坐下?因为他一直在那个地方罚站。

  法:可以。坐下。说下你的理由(指申请回避的理由)

  徐:我先说还是王成忠先说?

  法:你也可以先说,

  王:我先说一下,今天来到这个法庭,是我单位的法庭,看到熟悉的面孔,我的心情非常激动,不当之处请审判长、审判员、公话人谅解。关于回避的问题,在庭前会议当中,刚才审判长已经提到了。在庭前会议笔录当中我着重的看了一下,我也着重的想了一下,我在那里面提出的是审判长、审判员应当自行回避,当时我并不清楚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具体是谁。我并不知道,因为那时没定了呢。(因为什么,麦不清,听得不清楚)今天就正式地提出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回避,同时我也正式申请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异地管辖、异地审理。具体的理由是,关于回避的问题,在一审当中,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指定管辖的裁定,在一审判决当中已经明确的反映,原因是我在龙山区法院曾经工作过,那么我在中级人民法院更工作过,工作过十多年,到今天,我仍然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并没有免职,中级法院和龙山区法院相比,中级法院和我关系更亲密更密切,如果说龙山区法院应当回避,中级法院更应当回避,我不清楚,当时辽源中级法院为什么让龙山区法院回避,回避的原因是什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龙山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更应当清楚如果龙山区法院应当回避,中级人民法院更应当回避。不论这个案件在龙山区法院审理还是在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它的二级法院都是辽源市中院,如果说回避的话,这个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作为上级法院,他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审判,自己更应该依法审判,要求一审法院回避,自己更应当依法回避,如果认为龙山区法院和这个案件有重大关系、有重大影响,那么自己更是有重大影响,在司法体制当中两个标准,对别人的要求和对自己的要求不一致,我认为这不符合法制精神,尤其在辽源市作为全国司法改革首批省份首批试点法院中,如果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司法改革精神的。我作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一个成员,我对这种做法感到(停顿),说句不好听的,耻辱。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法律人,首先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办案要重证据。

  法:还有吗?说完没?

  王:关于管辖的问题,我想辽源中院在一审指定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因和理由无非是我和龙山区法院的关系比较亲密,在那工作过,目的是切除我和龙山法院的亲密关系,所谓的关系链,那么就不考虑我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关系链了吗,不考虑这亲密关系吗?那么异地管辖,在我们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是个普遍的做法,目的除掉亲密关系以外,还有一个就是应排除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尽最大努力切除地方权势对当事人的不利,那么我们只考虑其中关系亲近的一面就不考虑对被告人不利的一面吗?我想这是每个法律都应考虑到的问题,那么,现在已经进入到二审程序,那么这个后果是谁造成的呢?我想今天的法庭和公诉人以及辩护人、旁听群众都会听得很清楚,至于在这个案件背后的一双无形的大手,大家都能意识到,我作为一名法官、作为一名法律人,在这种场合我不便说的太多,大家都能理解。所以为了此案的公正审理,为了消除公众对司法公正,审判中立的疑虑,我建议我的单位辽源市中级法院异地审理。他的法律根据,刚才审判长已经宣读了,在庭前会议当中已经引用了的法条。在司法实践当中异地管辖是有法律根据的,也是成立的,那么对于我这个案件,目前来讲,已经在辽源市在吉林省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影响,从公众对这个案件的知情权来看,我建议辽源市中级法院,对于这个法官,对法院的影响,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异地管辖为好。那么如果说辽源市中级法院还有其余的还有继续操纵这个案件的想法,应当回避不回避,应当异地审判不异地审判,我认为全国的公众对这个案件会有一个公正的评价,在审判史上将留下不光彩的一面,对辽源市的司法形象也会造成很严重的负面影响。我是辽源市中级法院的一员,在辽源市中级法院工作了十几年,我和中级法院的领导、同事包括辽源市中级法院的一草一木是有深厚感情的。我在这里感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和同志们这么多年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我的成长是离不开你们的。但是在我最需要你们的时候,我希望你们伸出友谊之手,伸出正义之手,还我一个清白。如果到异地法院审理的话,判我有什么罪行,那我是应该接受的,我尊重事实也尊重法律,但如果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论对我怎么判决,判处我有罪,我是不会接受的,老百姓也不会接受的,公众也会不理解;如果判处我有罪,我前面是审判长、审判员还有书记员,你们也会遭到社会质疑,也会遭到和我同样的指控犯罪,我不希望我的今天变成某些人的明天。

  法:说完没,说完没。

  王:所以我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在研究回避问题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在决定回避的时候依照二十八条回避,同时也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进行异地管辖,对这个案件作出妥善处理。我就说这么多,不足的地方请我的辩护人补充。

  法:辩护人还有什么要说的?

  徐:审判长,我申请三位合议庭成员回避,申请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理由是,因为王成忠案是一个重大的影响性案件,这个案件最后的判决很可能是要经过审委会决定。而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赋予了申请审委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位合议庭成员和王成忠是同事,同事之间它有可能是有很好的关系,也有可能是不好的关系。这样一种利害关系会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王成忠是辽源中院原民三庭庭长,在辽源中院工作多年,和三位合议庭的法官是同事,是朋友,有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是:

  1、第一个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二项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四项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第二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

  3、第三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在这里,即使是审判人员和本案的律师有曾经同事的关系都是属于回避的事由,何况是与本案的被告人是曾经的同事关系。而按照刚刚王成忠所说,他没有被免去庭长职务,也就意味着现在还是属于同事关系,这更是当然回避的理由。

  第二,回避是属于程序正义的底线要求。当事人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这是一条最深入人心的法律格言。说明了程序正义最底线的要求就是保持司法中立。就是和案件有任何牵连的人不能担任案件的裁判者。现在出现了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刑二庭庭长审民三庭庭长,显然是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不仅无法获得客观公正的处理,还有可能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刚刚王成忠说了,如果判他有罪,他不会接受。反过来说,如果判他无罪,社会也可能会质疑,是不是你和王成忠关系比较好,照顾他了?所以回避的问题是维护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的措施。

  第三,我认为三位审判人员本应当是自行回避的。这是我介入本案以来,从三月份一直提出的观点,包括庭前会议提出的观点,因为三位法官是从事刑事审判的专业法官,对刑事法律十分熟悉,应当很清楚了解自行回避的法律规定,并且应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但是你们明知应当自行回避还不回避,这就是明知故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要求你自行回避,你也应当向院里提出。你是否向院里提出过?

  第四,违反回避制度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再审和错案责任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238条(新的刑诉法,原刑诉法第227条)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一审法院审理违反回避制度,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法253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违反回避制度的,是可以启动再审的理由。是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五个理由,自行回避实际上是对法官的保护。回避制度设立的初衷,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可以使得法官避免被社会指责不中立、不公正,从而减轻压力和职业风险。本案还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不自行回避,就叫做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这就陷入了检察院指控犯罪的逻辑。因为检察院指控王成忠犯罪逻辑是应当调查没有调查,应当采信没有采信。那应当回避没有回避都已经陷入了指控犯罪的逻辑。按照你辽源的法律,他就有很大的危险。当然我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

  第六个理由,由于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且审委会所有成员应当回避,以及辽源中院所有法官都是王成忠的同事,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无法管辖。那么就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个案件辽源中院没有管辖权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我申请回避的一个理由就是,明知没有管辖权而一定要强行管辖,是构成不当行为的。

  为什么说辽源中院指定管辖是错误的,因为违反了刑诉法。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管辖只有两种情况,刚刚审判长宣读庭前会议决议的时候也提到这个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审判管辖不明的可以指定管辖;第二种情况是一个法院管辖之后,由于三种原因,司法解释说的三种原因,而指定另一个法院进行管辖。那么本案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呢,当然不符合,所以这明显是违法的。而且他是不当的,为什么不当,因为指定西安区法院管辖,它导致的结果就是上诉就上诉到了王成忠原来所在的单位辽源中院。就会出现辽源中院自审庭长的这样一种怪象。所以你的指定是错误的。而且这样一种指定管辖,辽源中院全体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辽源两级法院来审理本案会挑战程序公正的底线。

  还有一点是,辩护人向吉林省高院反应本案指定管辖的错误,吉林省高院2018年6月20日立案庭梁法官电话答复辩护人,说指定管辖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是下级法院报送指定管辖,二是同级检察院商定指定管辖。辩护人马上就向辽源中院和辽源检察院提出按程序报送,但是至今我没有看到辽源中院向吉林高院报送指定管辖的相关材料。为什么不报送由吉林高院来确定呢?为什么非得要管王成忠这个案子呢?有这个必要吗?所以指定管辖是错误的。

  我们在申请中也提出了一个类似的案例。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检察院的一个交办案件通知书,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是审判法院的干警。就是说涉及到他的一个法警,人家都主动去要求指定异地管辖。那涉及到自己一个原民庭的庭长,你还要通过指定管辖,使得你二审上诉到自己法院来自己审自己。你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吗?你这完全给人的印象是家法!所以异地管辖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的做法。

  第七个理由,申请审判长回避的单独理由。我非常尊重审判长史庭长,我们的沟通很好。但是这个理由是针对审判长史震庭长的一个申请回避的理由。史庭长在2018年8月初到看守所提审王成忠的时候,告诉王成忠,说你能不能换掉辩护人,把徐昕律师换掉。这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是属于审判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应当是属于回避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后面的我说不念了。

  这里不是暗示更换承办律师,而是明示要更换辩护人。我有什么地方得罪了我们尊敬的史庭长,得罪了辽源中院,非得把我换掉呢?我百思不得其解。所以我认为审判长这个行为是不当的。如果你要觉得不认可,我们可以调你提审的录像来加以证实。

  我说这么多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说辽源中院审理这个案件一定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而是有可能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而且是即使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可能会得到社会的质疑。所以我就依照这样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理由,希望三位合议庭成员回避,希望申请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如果你们坚持要审理这个案件,我当然也只能服从法院的决定。但是如果你要判王成忠有罪的话,我也会向吉尼斯世界纪录来为我们辽源申请一项世界纪录。说完了。

  法:刚才听取了上诉人与辩护人的有关意见,与庭前会议发表的意见基本一致。不属于刑诉法28条,29条(应为29、30)规定的回避情形,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下面继续进行庭审。

  王:报告审判长,我抗议,我现在申请调取在庭前会议当中录像,看看我们是否申请了回避,是怎样申请的?我在签笔录的时候着重的看了,我们申请的事由是什么,我申请法庭调取(被打断)。

  法:这个问题已经,已经决定了。

  王:如果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审理这个案件,我个人的想法,我坚决不接受,如果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取其辱,玷污了全国法院、全国法官的形象,你们违法,我作为法官我坚决不接受,你们这种行为会导致全国人民对辽源市中院的抗议,会质疑你们的审判,是不是中立,是不是公正,导致了我的同事、我的朋友、我的领导也会像我一样,站在被告席上,这是我不愿意看到的。我在看守所430天,我天天在数,我不愿意出现这种情况,我痛心,别人判我,我牢底坐穿,我会接受,但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接受不了,我宁可死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但是我接受不了你们对我的审判,我是无罪的,你们要给我个清白,你们在庭前会议的笔录中会看到,庭前会议是有录音录像的,就像我在龙山区检察院审讯的时候是有录音录像的,为什么不把他拿出来让全国人民看,庭前会议笔录为什么不敢拿出来让全国人民看一看?

  法:控制你的情绪。

  王:我怀疑背后的阴谋,这对我的侮辱太大了,我接受不了,如果说非要审的话(被公诉人打断)

  公:审判长,基于被告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建议法庭休庭。

  法:控制下情绪(指王成忠)

  王:连庭审笔录都不敢拿出来,为什么?(被打断)

  徐:审判长,我也同意刚刚检察员的意见,我觉得应该暂时休庭来考虑回避的事项。为什么呢?第一,因为我们申请的回避和原来庭前会议要求的自行回避的理由差别还是比较大的。第二,我们提出了新的申请回避的事项,包括尊敬的审判长史震庭长要求被告人更换律师的情况。第三,我们还提出了要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这样一种回避不是您能够在庭上当场驳回就能够驳回的,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回避由谁决定,还不知道,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样的问题,我认为需要慎重的研究。

  同时,鉴于王成忠的情绪比较激动,我也同意检察员的意见,我建议休庭来处理,刚刚提出的相关事项,而且我们是符合刑诉法第29条规定的关于回避的事项的,是不能由法庭直接驳回的。我说完了。

  法:上辩护人提出的实际是对法院的整体回避,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徐:审判长,我说一下,因为我申请回避包括几个回避对象,第一是三位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第二是审判长的回避还有一个独立的理由,第三是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我还没有申请辽源中院的所有法官回避。我建议能否休庭研究一下?

  法:如果还有其他意见可以庭后提出,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王:报告审判长,我抗议。刑诉法第30条明确规定,回避是由院长决定的,刚才在庭审当中我的辩护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并没经过院长同意,而是由审判长代替院长决定 ,你是没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回避的,是应由院长决定的(被审判长打断)

  法:你可以在庭后提出书面的意见。

  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这是每个法官都清楚的,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谈何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重要保障,没有程序公正怎么能有实体公正呢?辽源中院这种开庭是可以开先河的,是会遭到全社会质疑的,我们为什么冒这么大的风险?为了什么?是我王成忠十恶不赦,还是罪大恶极?还是在开庭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有罪?为什么要这么做?我坚决反对。(被审判长打断)

  法: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说完了,你可以在庭后提供书面意见。

  王:请法警给我把手铐带上,我申请法庭书面审理,你们随便审判,怎么判都可以,只有迟到的正义,没有缺席的正义,我会坚持我的正义。

  法:审理的方式不是你决定的。

  王:法警把我带走,你们书面审理。

  王:法警来把我带走,好吧。如果我死在今天的审判庭上,对大家都不光彩,我也不愿意这样,把我带走。带不带,我可不是逃跑,你们判我吧。

  法:什么情况啊这是?

  王:你们可以判我。你们判我吧。

  徐:审判长....

  王:我死在庭上对大家多不好,我不愿意我的行为给辽源市法院造成负面影响,你们判我吧。

  徐:审判长,我建议休庭讨论回避事项,我再给被告人做工作.....

  法:(敲击法槌)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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