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0日13时许

东坡区三苏镇白家村1组思蒙河清淤工程施工现场

李某文(男,62岁,三苏镇人)与 熊某霞(女,38岁,三苏镇人)等四人

认为此次思蒙河疏浚会把田地弄垮

影响他们的河边地

采取拦路阻碍施工车辆通行的方式阻碍施工

且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及民警劝阻

甚至出手抓扯民警

造成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大量拥堵无法通行

严重扰乱施工单位秩序

经查证,公安机关已对

李某文、熊某霞等四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普法小贴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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