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考虑到原告荣波经法庭释明后承认上述5000元还款事实,且认错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减轻处罚。原告荣波诉被告马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荣波在民事起诉状中未主动陈述被告偿还5000元的事实,庭审中二被告辩称曾通过被告李某父亲归还原告5000元,原告予以否认。

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通报14:荣波虚假陈述被罚款1000元

2019年5月5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司惩24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荣波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10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荣波,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官墩乡花圩村。

基本案情

原告荣波诉被告马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荣波在民事起诉状中未主动陈述被告偿还5000元的事实,庭审中二被告辩称曾通过被告李某父亲归还原告5000元,原告予以否认。经法庭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且二被告要求庭后补充证据证明该5000元还款事实,原告方于庭后承认上述还款事实,并向法庭出具检讨书。

处理结果

原告荣波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考虑到原告荣波经法庭释明后承认上述5000元还款事实,且认错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荣波罚款1000元。2019年5月6日上午,本院向被处罚人荣波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通报14:荣波虚假陈述被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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