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李某与被告洪某(商城县达权店镇人)同在浙江某地经营布艺生意,为方便运输和行业交流,二人均加入了“**货运”微信群,该群目前有群成员330余人。多次的辱骂让李某十分难堪,盛怒之下李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停止名誉侵害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失。

原告李某与被告洪某(商城县达权店镇人)同在浙江某地经营布艺生意,为方便运输和行业交流,二人均加入了“**货运”微信群,该群目前有群成员330余人。

(法官现场监督洪某在微信群致歉)

由于二人曾经有过诉讼纷争,被告洪某一直对原告李某心怀不满,数次在“**货运”微信群中使用污秽性言语辱骂李某。多次的辱骂让李某十分难堪,盛怒之下李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停止名誉侵害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失。

商城县法院达权店人民法庭受理了此案。由于原、被告均在外地经商,送达十分困难,法官通过多方途径找到被告微信。在成为微信“好友”后,法官与被告在微信上聊起了家常,释法讲理,申明利害。被告洪某决定积极应诉回家参加庭审,当面向法官表示愿在微信群中向李某公开道歉,当场签下保证书,李某表示认可并撤诉。

法官说法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而且与现实生活场景相比,微信群、朋友圈更便于保存证据,有利于受害人维权。我们在社交网络中也应当谨言慎行,遵守法律规定。(商城县法院 张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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