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前提,原、被告认识、恋爱后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长时间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许。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余某诉被告单某甲离婚予以准许,原被告所生儿子单某乙归原告余某抚养,被告单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3年年初在南昌打工相识、恋爱,201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3日生育一子单某乙。小孩出生以后,被告单某甲不顾家庭,对小孩不闻不问,夜不归宿。双方于2014年2月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余某诉被告单某甲离婚予以准许,原被告所生儿子单某乙归原告余某抚养,被告单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河南振豫律师观点】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前提,原、被告认识、恋爱后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长时间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婚生儿子单某乙自出生以来一直随原告余某及其母亲生活并抚养,考虑到孩子的生活习惯及健康成长,小孩继续由原告余某抚养。

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应判决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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