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蒋立场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第一届执委合影

近代中国的银行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和政府财政之间结下了不解之缘。围绕着投资政府内债,银行业与近代中国历届政府之间的恩怨是非,历来是财政金融史领域诸多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

近代中国政府举借的国债,最初为外债。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晚清政府因军费无着,开始募借商款,此可谓近代中国举借内债之嚆矢。整个晚清时期,中央政府举借内债次数少,规模也小。进入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中央政府威权不振,各地军阀割据,连年混战,国家财政极为紊乱。为了弥补财政入不敷出,“司度支者惟以募集内债为填补军政费不法门”。据有关学者统计,北洋政府统治16年间财政、交通两部等举借内债总额约为9.9亿元。出于地缘、政治因素,加之业务经营的特殊性等,这一时期的政府内债多由京、津地区的金融机构应募或承借。及至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内忧外患重重,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情形依旧严重,仍不得不靠借债度日。

据不完全统计,抗战前10年间,即1927-1937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发行内债达27亿元左右,约是北洋政府时期内债总额的3倍。这些债款的主要承受者为上海的金融业,其中尤以上海银行业为主体。正因为此,上海银行业将自身经济利益及发展前途与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乃至政局变动过于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1926年上海银行公会新大楼

有关档案资料表明,上海银行业承借南京政府内债之初期,在政府有关当局与各承借银行之间不同利益要求的协调、折冲方面,特别是维护会员银行整体利益这一点上,作为同业整体利益代表的上海银行公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南京政府主要用作军政费用开支的财政性举债持续不断,次数愈发频繁,而且时常出现政府有关当局强制性摊派勒索等现象,上海银行公会与各承借会员行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复杂而微妙的变化。是否承借政府内债,承借债款有多少,逐渐由各银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形自行决定。如此一来,在承借政府内债问题上,银行业方面出现了步调不一、各自为政的局面,这显然不利于提高银行业对外交涉的整体实力,也导致了不同银行机构之间矛盾重重。1932年初,受天灾人祸等因素影响,南京国民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关税收入出现严重短绌情形,政府内债本息基金由此受到冲击,还本付息难以为继。在这种条件下,南京政府推行了以延本减息(即延长还本时间,减低债券利息)为主要内容的内债整理案。这一方案的实施,虽暂时挽救了南京政府濒临破产的财政,却使以上海银行业为主体的政府债券持票人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自1932年之后,南京国民政府财政入不敷出情形更趋严重,各种形式的政府举债更是层出不穷。进入此时期,在银行业投资政府内债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海银行业为主的国内金融业通过组织内债银行团来承受政府所发内债的做法逐渐推广起来。

其实,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国内银行业等组织银行团承受政府举债的现象就已经出现。如1921年间,京津、沪等地22家银行组成经募车债银团,与北洋政府交通部签订合同,承募该部发行的八厘短期购车公债600万元,并由银团预先垫款。上海方面参与银行有浙江兴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四明银行及东莱银行等。

同年间,上海一地银钱业25家还组织上海造币厂借款银团,与财政部币制局签订合同,担任发售上海造币厂特种国库券250万元。到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这种银行团现象又曾一度存在。

据当时有关业内人士统计,仅1934年间,上海各银行机构等为共同承受政府借款而组织的较大银行团就有9个。(其具体情形如下表)

1934年间上海各银行团承受政府借款情形统计表

这一时期,对于政府各种借款,上海银行业为什么一般多坚持通过组织银行团的方式来承受?在保障债权银行利益方面,银行团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对此,在整理有关档案资料的基础上,本文拟通过对此时期个典型个案—意庚款借款银团活动的大致梳理,来进行一些较为深入的探讨。

1934年初,为了弥补严重的财政亏空,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以意退庚款为担保,向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16家银行举借巨额债款4400万元。各银行决定合组意庚款借款银团来承受该项借款,并在浙江实业银行内筹设银团事务所,着手拟订银团各项章程规则。1月中旬,银团与财政部成立借款草合同。1月27日,双方签定正式借款合同。随后,意庚款借款银团主要围绕着六厘债券的发行和意庚款借款凭证(即普通借据,可以在银行间抵押贴现等)的贴现及转移,在银团内部及与国民政府财政当局和其他有关方面之间展开了系列的活动。

根据意庚款借款合同和银团章程有关规定,银团可以将借款所欠余额作为基金,发行债券3000万元,其发行办法由银团自行订定并呈报财政部备案。至于此项债券发行的原因,当时的《申报》中曾分析称:“银团以借款数目甚巨,各行深恐影响金融,为避免周转不灵、金融停滞起见,乃有此项要求,预留调剂地步”。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旧址

在借款草合同成立之后,银团即开始着手筹备证券发行有关事宜,先拟具六厘证券发行条例草稿一件。经过银团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几次讨论修改后,1934年2月初,银团依照规定将修改后的《民国二十三年意庚款借款银团六厘证券条文》呈请财政部核准备案。随后,银团奉到财政部公函批示,要求对条文之标题及内容略作修正后再行送部核办。2月中旬银团又将修正后的《意庚款借款银团六厘债券章程》呈送财政部核准备案。到3月中旬,财政部就债券发行事函复银团称:根据借款草合同有关规定,“是项债券既属公司债性质,与国家债券不同,尚希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在这种情况下,银团常务委员会议决将该案送交有关律师研究。4月中旬,银团代表又在中央银行与财政部代表讨论该案。同时银团主席李馥荪及常委代表进谒财政部长孔祥熙,双方最终议定改发行厘债券为意庚款借款凭证贴现。

《银行周报》关于财政部向银行借款的报道

关于此项六厘债券停止发行的有关原因,当时沪上各种报刊中议论颇多。作为上海银行业主要喉舌的《银行周报》中就此认为:“本市十六家银行,前借与财部四千四百万借款,原拟发行证券三千万,以收回一部分现财部以此项证券之发行,殊有碍于政府公债之信用”等,结果导致债券的发行不了了之。

接着,银团与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就意庚款借款凭证贴现相关事宜开始进行洽商。4月17日,银团致函上海银行会联合准备委员会,凡遇有团员银行持此项借款凭证向该会要求贴现时请一律按照月息五厘给予贴现,并称财政部已通知中央银行,倘遇该会持此项借款凭证请中央银行重贴现时亦一律照办。随后上海银行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即函复银团表示同意贴现。

为进一步谋求各团员银行资金周转便利起见,银团又于5月初呈文财政部,请准予将此项凭证列为可充保证品证券之一,并准许自由转移流通。6月中旬财政部复函银团,对于借款凭证可转移表示同意,但要求每次转移时须向银团办事处登记。对于借款凭证可以充作保证品证券,准许作为向中央银行领券保证准备之用。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老照片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意庚款借款银团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借款合同和银团有关规定的执行,捍卫了商业原则,促进了团员银行资金融通。意庚款借款凭证贴现及转移问题的基本解决,也表明随着此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银行业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以及同业合作融资相关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对于之所以坚持通过同业合作的方式来承受政府举债,银行业更有其自身的认识。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就此曾指出:任何政府借款,不论有利或无利,宜常以同业合做为原则。“天下事惟势力均等,始有公平交易,政府与银行事势上本不平等,以单一银行,借款于政府,如果有利,则易遭同业之忌,且政府以为示大恩于我,希图常借,如成为呆滞,区区银行之苦乐,辄不在政府之心目中,若合同业承做,则势力较厚,政府方面有所顾忌,且可藉此减少过分之竞争,有利固须分享,有害亦不致独受,实为一分散风险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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