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规定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等。

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蹄疾步稳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突进,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然要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旨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进程协调统一,同频共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法治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

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根据党中央对宪法修改的部署,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并在其他部分相应调整充实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监察法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规定监察机关主要职能和职责,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监察程序,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必将对更好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发挥重大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党中央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的决策部署,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

要深刻领会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理解和把握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制定监察法不仅仅是为了打击职务犯罪、查清犯罪事实,更根本的是为了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监督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同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使纪检监察机关两项职责同向发力、优势互补。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在查处职务犯罪上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体制机制,使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进一步提升了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学习贯彻执行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对公权力监督的问题上,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汲取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智慧,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监督道路,而不照搬别国模式,走西方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路子。国家监察是党内监督的延伸和拓展,通过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形成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的体制机制,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解决自我监督的难题,为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转自:青海纪检监察

整理:小艾、央卓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