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指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取得我国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其营业场所。《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使用的一般规定,外资企业当然也要遵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外资企业通过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开发过的土地还需缴纳开发费,才能领取土地证书。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的收取标准,则按照一般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试看一案例。

某外资房地产公司取得一宗1946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后剩3500平方米因规划变化无法建设。该公司遂将该地块单独办证,然后作价入股另一公司。2009年10月,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进行变更登记。2011年10月双方发生纠纷,就该合同是否有效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该外资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一审判决确认该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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