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被告人童某虽非被执行人,但明知赖某为规避执行,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号码、微信号提供给赖某使用,帮助赖某逃避法院执行,与赖某系共同犯罪,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安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童某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赖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童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当时只想着帮朋友渡过难关,没想到这一帮竟然犯罪了……”童某懊悔地说。童某此前从未涉及任何诉讼案件,也不是被执行人,只因把自己的手机号、微信号、银行卡借给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好友赖某,就被法院判了刑。

2016年,赖某因公司破产被多名债权人起诉到安吉县法院,法院判决其共需归还115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赖某为规避法院执行,在2017年年初联系上好友童某。“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被限制高消费,银行卡都被冻结了。”于是,赖某想借用童某的手机号、微信号以及银行卡来流转自己的资金。

因为是多年好友,童某答应了赖某的请求。之后一段时间里,赖某使用童某的银行卡累计收款10万元。

但赖某使用他人银行卡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最终还是败露了,同时还连累了童某。今年3月,赖某、童某被安吉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近日,安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童某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赖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童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赖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告人童某虽非被执行人,但明知赖某为规避执行,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号码、微信号提供给赖某使用,帮助赖某逃避法院执行,与赖某系共同犯罪,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浙江法制报(记者 王小云 通讯员 徐巧玲 孙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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