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一:2017年4月8日11时许,叶某(男,68岁,东宝区子陵镇人)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被注销的两轮摩托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子陵宝棠木门门前路段时,与对向代某(男,24岁,随州市曾都区人)无证驾驶的鄂HAV316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叶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办法》68条第1款,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50扣2分。

开起来飞快

时不时还来个“风骚”走位

现如今

想要出门畅通无阻

摩托车和电动车

是个不错的选择

毕竟遇到高峰期堵车也是伤不起

不过开惯两个轮的小伙伴注意了

为有效遏制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

4月份起

荆门交警已持续在全市范围内

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4月11日,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辅警共计90余人,在辖区团林、麻城镇、至兴大道与团何路交汇处,多处设卡检查,强力开展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治理行动。

此次行动重点查处摩托车无证无牌、未戴安全头盔、逾期未检、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对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七个一律”要求依法处理。

行动中,民警共查获交通违法51起,扣留摩托车44台。

11日16时许,7名无证驾驶人、2名准驾不符驾驶人一律被依法行政拘留。

关于摩托车上路行驶的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1、关于无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95条第1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关于无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关于闯红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38、40、41、42、43条机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罚款200元扣6分。

4、关于逆向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70条第4款,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将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

5、关于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之规定: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8条第1款,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罚50扣2分。

附:我市涉及摩托车驾驶员交通事故死亡的部分案例

案例一:2017年4月8日11时许,叶某(男,68岁,东宝区子陵镇人)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被注销的两轮摩托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子陵宝棠木门门前路段时,与对向代某(男,24岁,随州市曾都区人)无证驾驶的鄂HAV316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叶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2017年4月23日5时许,胡某(男,49岁,东宝区石桥驿镇人)驾驶逾期未检验注销的鄂HAA252两轮摩托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子陵中学南侧路段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女,85岁,东宝区子陵镇人)相撞,致杨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三:2018年3月19日16时许,官某(男,63岁,掇刀区团林镇人)饮酒后无证驾驶鄂H8B738号两轮摩托车,沿团林镇至陈集村公路,由西向东行至东外环公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东外环由北向南的李某(男,37岁,沙洋县纪山镇人)驾驶的鄂B65792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官某当场死亡。

希望广大摩托车驾驶员们严于律己

务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杜绝交通陋习和顽疾

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

否则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悔之晚矣

来源:湖北荆门交警 (文章中所有图片及内容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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