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也是逐年上升,其中更是不乏一些豪华汽车。

那,车多了,停车便成了问题。

在众多车辆中,寻找到一个空着的车位,可是着实不易。再加上为了较多的停车以及车辆大小的不一,车辆想要“结结实实”地停到划定的停车线里面,对于大型车辆来说可是不太容易。

停不太好车,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貌似没什么影响,可是有些“管理欲望”或者“强迫症”较为严重的人来说,可就影响大了,于是乎,他便做出了匪夷所思的举动。

今年9月、10月份,杭州一睡衣大叔在晚上遛弯的时候,连续划伤车辆多起,其中更是有保时捷、奥迪等价值不菲的车辆。划痕长度短的在几厘米,长的在10~20厘米。

受损的15辆车根据4S估价,总的车损在5万元左右。

我们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行为的法律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

对他人所有之物故意毁坏的,毫无疑问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事发地浙江来说,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中的“财物数额”是这么规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⑶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⑷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销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⑵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⑶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从新闻中所了解到的大叔所造成的总的车损在5万元左右来说,是一个比较尴尬的额度了。如果超过5万,那么量刑上极有可能跨在3~7年;如果不超过5万,那就是3年以下的处罚,只罚金不需要去坐牢也是很有可能的。

不管怎么说,取得被害人原谅是极为重要的影响量刑的情节。

故意毁坏财物和其他犯罪的联系

(一)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类犯罪的联系

故意毁坏财物,纯粹的来说,就是一个行为人将别人合法所有的财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贬损了。

但如果采取的方式并非单对单,而是大面积的无差别攻击,比如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那么可就不只是故意毁坏财物这么简单咯,会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与其他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通讯设备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行为中的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刑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应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面也就体现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见于《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相邻关系

在了解到这位大叔的行为时,大家不禁会有一个疑问,如果他把车停在自己家门口了,可以划么?

呃……当然不可以!但是可以依相邻关系的相邻权被侵犯来请求赔偿!

相邻权的实质既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也同时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一种扩大。是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但是呢,这个相邻权可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基于生活、经营的便利而设立的(比如有人在自家门口停了车挡住自己出门);小区内规划的停车线内停放的车辆,即使没停好在停车线外多出了那么一丢丢,那也没有侵犯业主的相邻权!

“技术”总结

不论刑事立法还是民事立法,对于私力救济来说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没有侵犯到自己权益到迫不得已需要自己动手的时候,可不要轻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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