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属于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近日,微信网民“跟着感觉走”在微信群“枫边箬坑村微信总群”发布一张图片,图片的内容为“从2019年起订婚,女方彩礼要求超过三万,按法律判刑一年,兴国县人民政府宣。”该图片一发,微信朋友圈引起频繁转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经查,该图片的首发为网民“花非雾”,于4月28日14时52分首发,发帖IP为:115.150.173.122.该网民的真实身份为夏侯某连,女,兴国县枫边乡人。

经查实,该微信内容属于虚假信息。对此,我县有关部门对夏侯某连依法进行警示约谈,责令其立即删除不实信息。夏侯某连表示立即整改,认真吸取教训,不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这件事提醒广大网民发表言论需谨慎,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宜轻易转发。

如今,朋友圈的信息量相当大。一条热点信息经常被无数次转发,动辄几万十几万的点击量。可笑的是,很多人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就盲目转发。

刑法第291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年8月7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十条规定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简称“微信十条”,其中,规定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要通过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未经批准的非新闻单位公众账号不得发布时政新闻。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多次实施上述行为者,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实施者及传播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网民:大家要严格遵守“七条底线”,即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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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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