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需要开具发票吗?

  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由于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得开具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报表提示销售额不足9万而免征,那么已预缴的税款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去年已付款的存货,当时未收到发票未在当年入账,现在该怎么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个人所得税申报申报期以及所属期怎么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