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徐汇区检察院举办第五期“午间沙龙”——时事热点系列第二讲

11月8日中午,徐汇区检察院团总支举办第五期“午间沙龙”——时事热点系列第二讲。上海师范大学刑法学副教授程兰兰 、上海师范大学社会学副教授刘振宇、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主治医师张冰、徐汇区检察院检察五部副主任励铮担任本期沙龙嘉宾,与团员青年讨论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始末,从当事人行为的心理学分析、法律适用的论证、社会影响及教训启发等方面对事件进行全方位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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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一:当事人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

在回顾了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相关报道及车辆监控视频后,团员青年对“驾驶员冉某与乘客刘某发生争执后,向左猛打一圈方向导致车辆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最终撞断护栏坠入江中”的行为提出疑问,并结合自身思考对冉某为何会有这样的举动提出见解。究竟是气急攻心无法控制情绪,还是刻意所为最终酿成悲剧,众说纷纭。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主治医师张冰从工作场所的精神卫生角度出发,分析解读该反常行为。

张医师指出: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工作场所暴力,但一同罹难的15人中究竟谁是施害者,谁是受害者,恐怕并不能一言蔽之。这场悲剧的发生令人深思,也更突显了工作场所精神卫生的重要性,应更加积极的从组织角度进行预防,即公交公司要从对驾驶员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指导及培训,提升其应急处置能力,改进车辆驾驶员安全防护硬件,及时对驾驶员心理压力进行舒导等方面,预防工作场所暴力的严重后果。生命无法重来,不该让冲动挡住回家的路。 [

议题二:法律适用的分析与论证 ]

实践中乘客与驾驶员互相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不乏案例,有人认为驾驶员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来定性还有待商榷,也有人认为驾驶员如果没有意识到还击的后果,也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师范大学刑法学副教授程兰兰首先从女乘客刘某、公交驾驶员及其他乘客三个不同涉案人物的角度切入,对三类人物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

程兰兰副教授认为,女乘客殴打驾驶员的举动已经形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状态是明确的,但是与造成本案重大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值得商榷;驾驶员则因为驾驶把控公共交通工具,对公共安全理应负责,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本案中驾驶员的责任不言而喻;至于其他乘客虽然在道德上可能对悲剧的最终发生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但在法律上显然不能过分苛责。随后,程教授又从不同学术观点切入,对认定刑法114条及115条第1款系基本犯及结果加重犯关系还是类似未遂、既遂关系作了解释与区分,并以此为基础针对驾驶员及女乘客应当分别以过失还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等不同处理意见作了详实的解答与论证。最后,程教授还从刑法的行为规范作用的角度,对轻微殴打驾驶员行为能否一概归罪、结果无价值论及行为无价值论的概念应用等问题作了答复与相应解释,并引导青年干警积极思考如何更好在司法办案中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

议题三:社会影响及教育启发 ]

有人说“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是乘客的冷漠间接导致了惨剧的发生,也有人说乘客没有义务去阻止一个不守规则的人。对其他乘客,我们应该怎么去看待?另外,在遇到突发状况时,我们又该如何稳住心态,应急处理?

上海师范大学社会学副教授刘振宇指出: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在面对驾驶员与乘客发生争执及轻微肢体冲突时,往往会有阻止的道德冲动,但付诸实际的少之又少,在群体状态下,个体很容易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对其他无明显过错的乘客不宜进行道德苛责。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五部副主任励铮指出:“一个人错过一站,使一车人错过一生”,坠江事件引发社会大讨论正是因为大家都不希望悲剧再现,这种讨论无疑也是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让很多群众了解暴力的危害性。对乘客是否应该及时制止冲突,我认为应加强正面引导,使大家在关键时刻多一些正义和勇敢,为了他人,也为了自己。对类似事件的预防可以从机制体制方面寻求良策,如设立见义勇为奖励或驾驶员妥善处理类似突发事件奖励。从司法办案角度讲,这起案件也在警示我们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升新媒体时代释法说理能力,增进理解和支持,避免矛盾激化和引发舆情。

嘉宾解读干货满满,现场掌声阵阵,很多观点都值得青年干警会后继续深入思考品味。

信息来源:徐汇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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