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标准,对市、县(市)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等。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与“绿色指数”(包含林、水、气等反映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因素)相挂钩进行分配,由各市、县(市)(不含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统筹用于生态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

2017年,浙江探索建立了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截至2019年,省财政累计兑现奖补资金359亿元,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标准,对市、县(市)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等。《意见》实施期限为2020—2022年。

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标准

省财政继续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向各市、县(市)政府收费。其中:

淳安县、开化县收费标准提高至每吨6000元;

其他市、县(市)收费标准提高至每吨5000元。

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返还比例与各地环境质量分值(按照水质优良率、空气质量优良率、细颗粒物〔PM2.5〕等指标计算)挂钩。

完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市、县(市)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

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

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75万元;

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扣罚125万元。

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

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100万元;

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扣罚100万元。

完善出境水水质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部分地域出境水水质实行奖惩制度。

对淳安县、开化县

出境水水质按I类、II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360万元、180万元奖励;

出境水水质按IV类、V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扣罚180万元、360万元。

对衢州市及所辖县(市) (不含开化县)、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

出境水水质按I类、II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180万元、90万元奖励;

出境水水质按IV类、V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扣罚90万元、180万元。

对上述市、县(市)

I类水、II类水占比比上年提高的,每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

I类水、II类水、III类水占比比上年下降的,每1个百分点分别扣罚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完善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森林质量实行奖惩制度。森林质量财政奖惩与省下达的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进行分配。

建立空气质量财政奖惩制度

省财政对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空气质量实行奖惩制度。

PM2.5浓度高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的,PM2.5浓度

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75万元;

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扣罚125万元。

PM2.5浓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PM2.5浓度

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100万元;

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扣罚100万元。

提高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标准

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至33元/亩,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40元/亩。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补偿标准、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另行明确。

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

省财政对生态保护绩效考核达标的省级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补偿标准为30元/亩。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补偿标准、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另行明确。

试行与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相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

对丽水市试行与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绝对值、增长率指标权重分别为40%、60%)相挂钩的财政奖补机制,加快推进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

完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与“绿色指数”(包含林、水、气等反映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因素)相挂钩进行分配,由各市、县(市)(不含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衢州市及所辖县〔市〕、丽水市及所辖县〔市〕和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统筹用于生态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

调整“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省财政实行“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扶持范围。

对纳入“两山”(一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的县(市、区),每年分别给予1.5亿元激励资金。

对纳入“两山”(二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的非海岛县(市、区),每年分别给予1亿元激励资金;对纳入“两山”(二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的海岛县(区),每年分别给予3000万-4000万元激励资金。

3年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结束后,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市、区),相应扣回财政资金。

继续实施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继续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基准为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国家或省已确定断面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应高于国家或省要求。

补偿标准由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根据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和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在500万—1000万元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宁波市及所辖县(市)补偿标准、所需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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