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11月16日讯(杨茂春 文/图)11月14日下午,顺庆区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何某某、袁某、蒋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顺庆区首例环境污染罪案件,由刑庭庭长许文英担任审判长。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9日,位于南充市蓬安县巨龙镇的某润滑油加工厂负责人袁某安排何某某负责清理油厂内的油渣与废弃油,何某某遂联系蒋某找货车运送。7月9日到12日期间,被告等人先后三次在废弃土场、废弃屋基以及他人鱼塘内倾倒混油渣土(属于危险废物)共计199.6吨。顺庆区环境监测站检测证实,鱼塘内漂浮的含油物质为石油类,两鱼塘石油类分别超标76.4倍、107.4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何某某、蒋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248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文中涉案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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