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专家学者咨询论证会

       近日,根据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检校合作协议,该院邀请法学院有关专家就承办的张某某骗取贷款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召开专家学者咨询论证会,听取法律咨询意见。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锡元、检察官助理何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俊新、刑法学副教授童德华、法理学副教授资琳出席论证会,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周慧群应邀参加。

检察院认定的事实

       2014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获取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7套商品房后,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指使亲友刘某等7人与新口岸公司签订7套房屋的虚假购房合同,并伪造部分买房人的收入证明,由张某某一人支付上述7套房屋的首付款,以购房名义向农行鄂州段店支行申请贷款141.5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张某某用于资金周转。张某某对上述贷款均按期足额还款,尚未造成银行经济损失。

       承办人赵锡元介绍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审查情况、案件查处背景及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问题。

       鄂城区院周慧群就审查逮捕阶段审查情况及实践中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向专家作了介绍,请专家答疑解惑。

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后,三位专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图为中南财大刑法学教授赵俊新

       赵俊新教授认为,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刑法对该罪规定其实比较清楚,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况,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办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形,由于没有最高法参与,造成实践中认定困难,很多骗取贷款案被判无罪。本案中张某某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但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该案存在被法院判无罪的风险,建议与法院沟通,以法院认定为准。

图为中南财大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童德华

       童德华副教授认为,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司法解释来讲,依据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批捕没有错。但本案目前证据没有证实有其他严重情节,该行为不是很严重的骗贷行为,个人认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图为中南财大法学院法理学副教授资琳

      资琳副教授认为,张某某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虽然贷款手段是虚假的,或者说合法方式达到非法目的,如果没有其他认定的严重情节,个人认为不宜作为骗取贷款罪处理。

       专家学者咨询论证,为司法实践中案件法律使用问题提供了法律意见,也为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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