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企业中的工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当然是必须要存在的,工会组织是根据工会法的规定而成立的群团组织,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在企业管理,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在企业中依法建立工会,是工会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工会可以代表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等,工会在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利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工会法对工会的权利义务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大部分的企业也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依法建立了工会,但工会作用的发挥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同性质的企业,其工会的作用和地位也是完全不同的。在国有企业,工会组织非常健全,工会的组织的机构、人员编制全部纳入了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而且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可以参加公司的重大决策,可以就员工的权利、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同时工会活动也比较经常,所以国有企业的工会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在员工中的威望也是比较高的。

但是很多中小民营企业,虽然也建立了工会组织,但是并没有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加之工会主席的个人素质,工作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所以工会的职能发挥不是很好,没有起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工会成了企业主的一道摆设。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既有企业业主的问题,也有工会干部自身的素质问题,还有对职工宣传工会的职责职能不够的问题,所以员工对工会做了哪些工作,起到了什么作用获得感不强,甚至对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不了解。也有的员工因为遇到了劳动纠纷等问题,工会组织没有及时为员工争取到相关的权益,也没有及时和员工进行沟通和交流,导致员工对工会失去了信任。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作为企业主,对工会主席人选没有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依法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甚至任用关系比较好的人担任工会主席;工会主席由于是由老板聘任的,自己的饭碗掌握在企业老板的手中,所以不敢大胆地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依法履职,让员工对工会失去了信任。但是这些问题的产生,只是在执行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工会组织本身的问题,也不是工会在企业中需不需要存在的问题,不能因为少数企业工会人员的不作为,就认为工会没有存在的必要,工会是必须要存在的。

综上所述,工会作为我国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组建的,不是有必要存在或是没有必要存在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存在,至于工作职能发挥不好,或是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要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工会组织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工会组织人员素质和知识结构,这样工会组织的职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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