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企業中的工會還有存在的必要嗎?當然是必須要存在的,工會組織是根據工會法的規定而成立的羣團組織,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羣衆組織,工會在企業管理,依法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中,發揮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在企業中依法建立工會,是工會法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工會可以代表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爲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等,工會在監督企業依法履行勞動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合法權利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但不可否認的是,雖然工會法對工會的權利義務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大部分的企業也按照工會法的要求依法建立了工會,但工會作用的發揮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同性質的企業,其工會的作用和地位也是完全不同的。在國有企業,工會組織非常健全,工會的組織的機構、人員編制全部納入了公司組織機構和人員的編制,而且工會主席享受同級副職待遇,可以參加公司的重大決策,可以就員工的權利、工資待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提出自己的建議和意見,同時工會活動也比較經常,所以國有企業的工會發揮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國有企業工會組織在員工中的威望也是比較高的。

但是很多中小民營企業,雖然也建立了工會組織,但是並沒有按照工會法的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加之工會主席的個人素質,工作條件等方面的限制,所以工會的職能發揮不是很好,沒有起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工會成了企業主的一道擺設。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既有企業業主的問題,也有工會幹部自身的素質問題,還有對職工宣傳工會的職責職能不夠的問題,所以員工對工會做了哪些工作,起到了什麼作用獲得感不強,甚至對工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不瞭解。也有的員工因爲遇到了勞動糾紛等問題,工會組織沒有及時爲員工爭取到相關的權益,也沒有及時和員工進行溝通和交流,導致員工對工會失去了信任。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作爲企業主,對工會主席人選沒有嚴格按照工會法的要求,依法支持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甚至任用關係比較好的人擔任工會主席;工會主席由於是由老闆聘任的,自己的飯碗掌握在企業老闆的手中,所以不敢大膽地按照工會法的規定依法履職,讓員工對工會失去了信任。但是這些問題的產生,只是在執行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不是工會組織本身的問題,也不是工會在企業中需不需要存在的問題,不能因爲少數企業工會人員的不作爲,就認爲工會沒有存在的必要,工會是必須要存在的。

綜上所述,工會作爲我國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羣衆組織,是按照工會法的規定依法組建的,不是有必要存在或是沒有必要存在的問題,而是必須要存在,至於工作職能發揮不好,或是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需要加大對工會法的宣傳力度,增強工會組織自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工會組織人員素質和知識結構,這樣工會組織的職能才能得到有效發揮,工會組織在職工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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