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红河中院审理的这起诈骗案,被控涉案数额竟达41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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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以帮助投资理财、购买商铺、资金周转并许以高额回报为由,向多人筹集资金的解某涉嫌诈骗一案,于8月9日上午,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解某为达到长期参与网络平台以及实体彩票店购买彩票活动的目的,先假以“资金周转”、“购买住房”、“购买商铺”等借口向其亲友借钱,后因所欠资金缺口增大,被告人解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又虚构其在做“银行调头”和“资金业务”等事宜,并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向罗某会、李某福、袁某军、吴某佳、马某、张某梅等十九人以需资金周转借款或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156.239634万元,直至案发时未予归还。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解某假以帮助投资理财、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罗某会借款共计人民币1372.856607万元。被告人解某通过罗某会及其指定账户转账返回人民币计1298.013612万元。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人民币计74.842995万元。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解某以虚构其做银行调头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并许以高额回报为由先后向李某福、袁某军、马某、张某梅、祝某泺、龚某能、王某涛分别筹集资金10407.89665万元、114.6万元、1388.2万元、2306万元、63.36万元、4300.835万元、35万元。

被告人解某以返本付息的方式归还李某福人民币计10378.659611万元,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人民币计29.237039万元;归还袁某军人民币计104.28万元,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人民币计10.32万元;归还马某人民币984.521万元,直至案发时,未归还人民币计403.679万元;归还张某梅人民币1704.755万元,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人民币601.245万元;归还祝某泺人民币60.094万元,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人民币3.266万元;归还龚某能人民币计3032.5万元,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人民币1268.335万元;归还王某涛人民币11.47万元,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人民币计23.53万元。

2016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解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佳借用信用卡刷卡套现骗取人民币17万元,向邱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使用金某磊的信用卡刷卡套现骗取人民币20万元,上述三笔款项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向李某丽借款18万元,至案发时未归还人民币4万元。

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解某以虚构其在做资金业务、投资商铺,并许以高额回报为由,先后向袁某清、赵某芳夫妇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解某以返本付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计78.235万元,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人民币计121.765万元。

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解某以虚构其在昆明购房、还贷短期资金周转、做银行调头业务等,并许以高额回报为由,先后向胥某国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94.9183万元,被告人解某以返本付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353.9597万元。直至案发时,尚未归还人民币240.9586万元。

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解某以虚构其做银行调头业务需要资金周转或做投资生意,并许以高额回报为由,先后向王某顺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135万元,被告人解某以返本付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计2925.93万元,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人民币计1209.07万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解某以其购买房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周某借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使用宋某勇、马某春、李某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分别骗取人民币30万元、13.991万元、20万元,上述4笔款项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解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解某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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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加油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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