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磅!央行等出台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支持政策,跨境贸易、金融开放等皆有涉及

记者 | 满乐

5月14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管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投融资、跨境贸易、金融业开放,提升湾区创新水平等诸多关键领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允许港澳QFLP参与湾区投资

《意见》提出,将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计划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

具体而言,《意见》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根据《意见》,监管层还将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同时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

另外,《意见》还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

符合条件创新型企业可赴港澳融资、上市

在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意见》提出要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扩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开放。

扩大银行业开放上,《意见》将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扩大证券业开放上,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

《意见》还通过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

其中明确,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提出,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

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

《意见》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提出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意见》同时兼顾了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的需要,提出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

另外,监管层还计划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同时,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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