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部分行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正常的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增加,劳动争议纠纷领域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疫情期间可以随意缩减员工工资吗?弹性办公该注意什么?用人单位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海淀法院通过10个情景给出详细解读。

情景一

小李春节期间出国旅游,回国后未向单位如实告知,隔离期未满即到单位上班。此后小李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包括小李同事在内的多名密切接触者接受隔离观察。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官解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病情,自觉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载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劳动者如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均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情景二

小陈是某电商平台的外卖配送员,春节期间留京坚守工作岗位,每天往返大型超市、餐厅、药店等商铺与居民小区之间,接触人员较多,用人单位需要向小陈提供口罩、消毒用品等劳动防护用品吗?

法官解读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居民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合理出行、物流配送等需求,从事民生保障行业的众多劳动者坚守工作岗位,在超市、公共交通、居民小区等具备一定人流量的区域从事本职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此类劳动者配备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进行日常体温监测,依法依规履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情景三

春节假期结束后,企业安排小王在家远程办公,工作量没减少,小王感觉比在办公室上班还要忙,但发工资时仅领到很少的生活费。小王可以索要工资差额吗?

法官解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载明:“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在家灵活办公期间,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情景四

疫情防控期间,小张所在的工厂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开工,企业进入到停工停产状态。小张在家待岗期间,企业未发任何费用。零收入的小张感到非常焦虑,企业这种做法合法吗?

法官解读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因疫情防控而停产停工的状态下,并未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生活费的法定义务。

情景五

小秦在春节假期间出现了类似感冒症状,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经过治疗后痊愈,但就在隔离期间小秦收到了单位的一纸解聘通知,称因假期结束后无法及时到岗上班,构成旷工。用人单位的解聘行为具备法律依据吗?

法官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职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系因病休或执行隔离措施所致,合理履行了告知义务后有别于旷工行为,故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据此为由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情景六

小林是某超市采购员,自新冠疫情发生至今经常加班加点工作,联系各类厂商加购消毒、防护等用品,春节期间小林仅除夕休息了一天,假期结束后小林每周工作6-7天,企业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向小林支付加班费?

法官解读

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决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针对上述3天法定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除上述3天法定节日,其余春节假期、春节假期结束后的周六、日加班均应计入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情景七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企业经营压力骤增。若持续不开展业务,资金周转难、工资发放难等涉及生存问题将浮出水面。面临重重压力,为稳定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发展,企业可以采取哪些灵活用工措施?

法官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载明:“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该意见同时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疫情防控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企业可与职工充分沟通,协商采取各类灵活用工方式,共渡难关。

情景八

因疫情防控原因,部分企业未及时复工复产,部分企业的人资人员因防控措施未能及时返岗,上述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业务,如何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法官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人社部门出台了缓缴或减免社保费用等相关政策文件,开辟了电话咨询、网上缴费等便民通道,企业应当充分予以关注,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情景九

部分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某企业经各方筹措,还是迟延了十余天向员工支付2020年1月工资,此时员工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官解读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出:“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载明:“《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用人单位确因新冠疫情防控原因,而导致迟延向员工发放工资,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不可抗力三要件的,并不属于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当然,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做好沟通、协商与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保障员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情景十

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无法针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否中止?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是否必须在15天内提起诉讼?

法官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主动关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便民举措,通过互联网立案、邮寄立案、电话咨询有效立案途径等灵活有效的方式,保障自身的起诉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因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故若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期限的最后一日处于春节假期期间的,应以2020年2月3日为起诉期限届满的日期。如当事人逾期未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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