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建弟指出,虽然《证券法》规定,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缺乏明确司法解释,大多数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民事权益长期得不到充分有利的保护。朱建弟表示,为进一步保护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原标题:立信首席合伙人朱建弟:完善《公司法》,保护中小股民权益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提交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议案。

朱建弟认为,目前上市公司的一些操作,如对外担保、股份质押等方面,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未能明确,给法院裁决带来混乱,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给国家和投资人带来巨额损失,《公司法》作为稳定金融秩序的重要工具,需要紧跟时代发展不断完善。

与此同时,朱建弟还建议,进一步保护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遭受损失的中小股民权益。

强化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股份质押行为规范

朱建弟建议,《公司法》第十六条增加“上市公司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为善意”的内容。同时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补偿方,在业绩补偿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同意,擅自违反承诺,对外质押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所取得的限售股票的,股票质押合同无效,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为善意。

他认为,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即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而擅自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并未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使得各地法院对此类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案件处理较为混乱,造成了不利影响,如裁判不统一问题,以及违规利用对外担保,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问题。

朱建弟指出,在实践中,由于司法审判并未刚性执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或法定代表人肆意对外提供巨额担保“掏空”公司资产的案例屡见不鲜。而且,此类案件往往涉案数额巨大,直接影响多个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生死存亡。

此外,朱建弟还强调了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标的业绩承诺补偿方,在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擅自质押其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导致上市公司要求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补偿时无法注销股票,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

朱建弟指出,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当承诺相关方违反承诺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时,监管部门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却难以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挽回损失。

进一步保护中小股民权益

除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议案外,今年“两会”朱建弟还带来了完善针对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

朱建弟指出,虽然《证券法》规定,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缺乏明确司法解释,大多数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民事权益长期得不到充分有利的保护。一方面,在大多数内幕交易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中,法院往往因为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不支持投资者民事索赔。另一方面,虽然有个案判决可以参考,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参考和裁判标准,个案判决无法适用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引发的全部民事赔偿案件。

朱建弟表示,为进一步保护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数据显示,每年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受损的投资者数量十分庞大。2018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其中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87起、操纵市场类案件处罚38起,合计占比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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