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离婚方面,黎霞建议离婚登记不再硬性捆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问题。“在此种情形下,硬性要求双方先就这些问题协商一致,才给予办理离婚登记,往往会导致一方在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硬生生地拖着对方,不予解除双方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建议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建议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受访者供图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写了多份建议,其中关于民法典草案的相关修改建议就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等多方面。其中,在婚姻家庭编方面,她建议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离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对“重大疾病”定义作出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黎霞表示,婚姻家庭编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婚姻更是人生的大事。该规定作为关乎婚姻效力的重要条款,应当能够让普通公民一目了然地知道患有哪些疾病必须告知对方,应当通过哪一级的医疗机构或者具备何种资质的机构来确诊是否患有应告知婚姻相对方的疾病。“如果本编不对此作出规定,则普通公民未必每个都具备相应的能力去了解清楚这个重要的问题。”

为此,她建议在该条款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以及认定“重大疾病”的机构作出规定。

离婚无过错方应有权请求赔偿

在离婚方面,黎霞建议离婚登记不再硬性捆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问题。她认为,当夫妻处于决意离婚的状态时,往往难以心平气和地与对方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事宜。

“在此种情形下,硬性要求双方先就这些问题协商一致,才给予办理离婚登记,往往会导致一方在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硬生生地拖着对方,不予解除双方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黎霞说,如此一来,则双方的矛盾更容易进一步激化,对子女、家人造成更大的伤害,且双方就财产、债务的处理也更易陷入僵局。因此,建议离婚登记不再硬性捆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问题。

根据民法典草案规定,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条款,黎霞建议,修改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她认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过错方实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很低。而该条规定的是导致离婚的非常严重的过错行为,对于此种严重的过错行为,仅规定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话,根本难以弥补其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也导致对过错方的惩罚过低,因而不利于遏制此种严重妨碍家庭稳定的行为。

保障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关乎子女的抚养、探视问题,民法典草案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黎霞认为,离婚后,有些当事人的关系仍难以缓和,此种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以种种手段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也是难以执行的。“这就导致离婚后,一方既剥夺了另一方的探视权利,又剥夺了子女获得完整的父爱或母爱的权利,容易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黎霞表示,只有在一方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时,赋予对方变更抚养权的权利,才能有效防止此种事情的发生。为此建议增加一句,拒不协助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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