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離婚方面,黎霞建議離婚登記不再硬性捆綁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問題。“在此種情形下,硬性要求雙方先就這些問題協商一致,纔給予辦理離婚登記,往往會導致一方在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的要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拒絕辦理離婚登記,硬生生地拖着對方,不予解除雙方之間的夫妻身份關係。

(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百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黎霞:建議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百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黎霞:建議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全國人大代表黎霞。受訪者供圖

民法典被稱爲“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每一條都與你我息息相關,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百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黎霞寫了多份建議,其中關於民法典草案的相關修改建議就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等多方面。其中,在婚姻家庭編方面,她建議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離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

對“重大疾病”定義作出規定

民法典草案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黎霞表示,婚姻家庭編與每個公民都息息相關,婚姻更是人生的大事。該規定作爲關乎婚姻效力的重要條款,應當能夠讓普通公民一目瞭然地知道患有哪些疾病必須告知對方,應當通過哪一級的醫療機構或者具備何種資質的機構來確診是否患有應告知婚姻相對方的疾病。“如果本編不對此作出規定,則普通公民未必每個都具備相應的能力去了解清楚這個重要的問題。”

爲此,她建議在該條款中,對“重大疾病”的定義以及認定“重大疾病”的機構作出規定。

離婚無過錯方應有權請求賠償

在離婚方面,黎霞建議離婚登記不再硬性捆綁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問題。她認爲,當夫妻處於決意離婚的狀態時,往往難以心平氣和地與對方協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事宜。

“在此種情形下,硬性要求雙方先就這些問題協商一致,纔給予辦理離婚登記,往往會導致一方在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的要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拒絕辦理離婚登記,硬生生地拖着對方,不予解除雙方之間的夫妻身份關係。”黎霞說,如此一來,則雙方的矛盾更容易進一步激化,對子女、家人造成更大的傷害,且雙方就財產、債務的處理也更易陷入僵局。因此,建議離婚登記不再硬性捆綁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問題。

根據民法典草案規定,具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這一條款,黎霞建議,修改爲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且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她認爲,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過錯方實際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往往很低。而該條規定的是導致離婚的非常嚴重的過錯行爲,對於此種嚴重的過錯行爲,僅規定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規定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話,根本難以彌補其對無過錯方所造成的傷害,也導致對過錯方的懲罰過低,因而不利於遏制此種嚴重妨礙家庭穩定的行爲。

保障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

離婚後關乎子女的撫養、探視問題,民法典草案也作了相關的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黎霞認爲,離婚後,有些當事人的關係仍難以緩和,此種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以種種手段拒絕另一方探望子女,這種情況下,即使一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實踐中也是難以執行的。“這就導致離婚後,一方既剝奪了另一方的探視權利,又剝奪了子女獲得完整的父愛或母愛的權利,容易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

黎霞表示,只有在一方拒不協助對方行使探望權時,賦予對方變更撫養權的權利,纔能有效防止此種事情的發生。爲此建議增加一句,拒不協助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請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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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ease 本文來源:金羊網 作者:何生廷 責任編輯:韓佳鵬_NN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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