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一審認爲,彭某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債權債務關係,駁回了彭某的訴訟請求。在此情況下,彭某應當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男女在熱戀時,爲了維持穩定的關係,經常會互相贈送禮物。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雙方認爲不適合建立婚姻關係,最後不少人又以分手告終。但是,在戀愛時不免有經濟往來,分手後難免要算賬,爲此鬧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數。

2014年,60後男子彭某和80後女子肖某開始以男女朋友關係相處。2015年年初,雙方共同成立襄陽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期間彭某多次給肖某母親發短信溝通,表示“無論肖某跟不跟我,這個房子我馬上買”。在肖某看中了兩套價格在四十萬左右的住房情況下,彭某又表示安排款項買房。2015年2月16日(情人節),彭某從其銀行賬戶中匯款490860元到肖某賬戶。後來,彭某、肖某因故分手。

爲了要回錢,彭某在荊州區法院起訴肖某,要求肖某償還借款490900元及利息。法院一審認爲,彭某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債權債務關係,駁回了彭某的訴訟請求。彭某不服一審判決向荊州中院提出上訴,認爲案涉款項是肖某用彭某的身份證和銀行卡自行將款項轉到其賬戶,肖某應當予以返還。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當事人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須雙方具有借貸的合意。肖某提供證據證明彭某曾經向其母親承諾買房並與其訂婚。因此,不能排除上訴人彭某係爲贈與給付款項的可能。在此情況下,彭某應當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定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並無不當。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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