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交所理事長提議:上市公司欺詐發行最高刑提至無期 典型IPO造假案回顧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宋婕 陳鋒 北京報道

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長王建軍今年兩會的議案是,將欺詐發行罪調整納入“金融詐騙罪”範疇,將最高刑提至無期徒刑。作爲監管層直接提出加大欺詐發行的處罰力度,這已經是王建軍連續三年聚焦欺詐發行,今年依然引發市場熱議。

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相比之前60萬的頂格懲處,千萬級別的罰款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讓試圖通過講故事、造假賬來欺騙投資者的造假者有所忌憚。

現行刑法將欺詐發行罪放置在“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最高刑期僅有5年,罰金不超過5%。王建軍認爲這明顯與其社會危害性不相匹配,沒有讓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難以起到懲治、震懾和防範該類犯罪的效果。

他建議,欺詐發行罪作爲資本市場最爲嚴重的違法行爲,應該納入金融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且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罰金。

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表示,再度力挺王建軍理事長,加大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有效手段,而欺詐發行危害重大,性質特別惡劣,對投資者特別是不明就裏的中小投資者損害巨大,建議除了對欺詐發行加大力度懲罰之外,還需要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賠償。

欺詐發行歷年來層出不窮,欣泰電氣、紅光實業等欺詐發行的典型案例觸目驚心,雖然均已依照相應法律受到處罰,但罪罰不當久被市場詬病。來自監管層的議案能否推動法律的修改,解決資本市場的痛點?

首例欺詐上市:紅光實業

1997年6月上市的紅光實業,第二年4月發佈的年報顯示上年虧損1.98億元,成爲當時滬深兩市虧損情況最嚴重的公司,也成爲了中國股市歷史上第一家當年上市、當年虧損的上市公司。

證監會的調查結果顯示,紅光實業在股票上市過程中出現6個方面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爲: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隱瞞重大事項;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義務;挪用募集資金買賣股票;涉嫌犯罪。

最終,證監會沒收了紅光實業的非法所得,對其主承銷商和財務顧問國泰證券和成都證券予以罰款,相關責任人被撤職,其中涉嫌犯罪者被移送司法機關。2000年12月,成都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幾位犯罪人員被判刑的同時,紅光實業也因在股票發行與上市過程中的“欺詐行爲”受到了懲處,公司被法院罰款100萬元,紅光實業因此成爲中國第一家“法人犯罪”的上市公司。

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

曾是創業板牛股的欣泰電氣,就是因爲欺詐發行成爲被強制退市的第一家,堪稱“退市公司的標本”。

欣泰電氣在上市前,從2011年到2014年,持續4年,6期財務報告,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僞造銀行單據的方式,每期虛構收回應收賬款從7000多萬元到近2億元不等,相關金額達4.69億元。

儘管手法隱蔽、造假成系統且不惜成本,欣泰電氣從2014年登陸創業板,2015年被發現存在IPO財務造假的嫌疑, 2016年嫌疑終被坐實。公司也在次年8月28日從深交所摘牌退市。

深交所指出,欣泰電氣是創業板第一家退市公司,也是中國資本市場第一家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創業板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而且欺詐發行具有不可糾正、影響不可消除的特徵,也不符合重新上市要求。欣泰電氣將一退到底,無法重新上市,這一點與其他退市股有顯著區別。

欺詐發行近12億金亞科技

金亞科技2009年上市,是創業板首批“28星宿”之一。在停牌7個多月之後,被監管層立案調查的金亞科技終於拿出了一份自查報告,顯示公司2014年度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九大財務指標合計調整金額接近12億元。

後經證監會查實,金亞科技通過虛構客戶和業務、僞造合同等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騙取IPO覈准。其中,公司在IPO申報材料中虛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營業收入,佔當期公開披露營業收入的47.49%、68.97%;虛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利潤,分別佔當期公開披露利潤的85.96%、109.33%。

2018年3月,證監會對金亞科技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同年6月,證監會依法將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等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

證監會稱,本案系一起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目前,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已經被強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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