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18日,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馬某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稱,自己願意償還馬某的借款,但暫時沒有還款能力,並表示無顏面對馬某,所以不再到法庭調解,請求法院直接判決。

5月18日,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馬某借款160000元及利息。

馬某與王某是結交多年的好友。2019年5月,王某欲投資一個生意項目,因臨時資金週轉困難,便讓馬某幫忙找朋友借款。馬某找到朋友陳某,由陳某借給王某10萬元。爲了讓朋友陳某放心,馬某拍着胸脯承諾:“這10萬塊錢肯定到期就還,到時我這個兄弟還不了,我作擔保,替他還錢。”有了馬某的這份承諾,陳某便將錢借給了王某。同年12月,王某因企業採購生產原料需要,又向馬某借款6萬元。

“天有不測風雲”,2020年初,王某的企業受疫情影響一直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王某無力歸還借款。馬某爲履行自己向陳某的承諾,也爲幫王某解決燃眉之急,便多方籌措資金,代替王某向陳某償還了10萬元借款。王某對馬某心存感激,承諾一旦開工,一定會及時還款。但王某的企業因其他原因長期未開工生產,外欠賬也較多,無法償還馬某的借款。馬某無奈之下,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王某還款。

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通知原告馬某和被告王某前來調解。被告王某稱,自己願意償還馬某的借款,但暫時沒有還款能力,並表示無顏面對馬某,所以不再到法庭調解,請求法院直接判決。5月18日,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馬某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判決後,原、被告雙方雖未表示上訴。(毛月月 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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