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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4日下午,新纶科技(维权)(002341)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纶科技因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问题,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新纶科技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科技,并在2019年6月26日卖出或持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新纶科技维权入口)

  新纶科技多次虚假陈述   证监会予以顶格处罚

  2019年6月26日,新纶科技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股价随后连续两个跌停,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20年5月24日下午,新纶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文件,新纶科技主要违法事实是: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这导致新纶科技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20.29%,虛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 33,828.24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 万元,虚增利润9,33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 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 万元,虚增利润 1,072.3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新纶科技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宏辉电子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耀辉使用自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和深圳市前海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曼)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 年度担保额度为 40,000 万 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7%。新纶科技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担保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侯毅等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受损投资者依法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新纶科技等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由于事发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证监会按照2005《证券法》对新纶科技等虚假陈述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所以罚款金额并不高,而且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新纶科技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科技股票,并在2019年6月26日卖出或持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新纶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新纶科技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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