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据此,泾阳县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赵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日前,泾阳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嫌疑人。

4月27日5时许,赵某驾驶装载建筑垃圾的重型卡车,前往泾阳县某村一处垃圾处理点倾倒建筑垃圾。赵某在明知现场有捡拾垃圾人员的情况下,未仔细观察车后方是否有人,便开始倒车,将在此捡拾废旧物品的金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泾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其中,公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相关司法解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该案中,事发地点是空旷的垃圾场,所以在这种路上发生的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不能以交通肇事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据此,泾阳县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赵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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