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首先,物业公司对于花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对花樽的维护、维修等义务上,而从监控视频来看,吴女士在晨练时,双脚踩在花樽基座上,双手拉住花樽,下蹲悬空向后伸展背部,导致花樽与基座脱离,从而砸伤,因此吴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行为直接导致花樽脱落,而非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义务导致花樽自行脱落砸伤。吴女士认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设施的安全进行排查,物业公司有责任在其安全保障范围内对她的受伤承担赔偿,遂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原标题:女子小区内“花式健身”致伤残,索赔物业33万,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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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小区里的花樽健身受伤

状告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浙江省江山市的吴女士经常在小区里晨练,2018年3月,吴女士因为没有称手的健身器具,便脑洞大开,打起了小区里随处可见的花樽的主意。

事发当时,吴女士正在一处花樽上进行“花式健身”,将一只脚压在花樽边缘进行拉伸锻炼,还将双脚踩在约1米高的基座上,双手拉住花樽下蹲悬空后向后伸展背部。

在此过程中,这处花樽突然与基座脱离并掉落,几十公斤重的花樽直接砸中了吴女士的右手,导致其右手多处骨折。

随后,吴女士被迅速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吴女士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被评定为伤残等级八级。

吴女士认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设施的安全进行排查,物业公司有责任在其安全保障范围内对她的受伤承担赔偿,遂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自身过错造成损害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受理这起案件后,江山法院承办法官围绕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调查,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调取了小区内的监控视频用以查明现场真实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她的自身行为导致这处花樽脱落,进而砸伤了她的右手。

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花樽的功能并非用于健身,而是一种景观设施,不应借助花樽进行锻炼。

被告某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对该小区内具有较大风险的护栏均设置了警示牌,而且在这处花樽附近也能看到警示牌。据此,江山法院对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物业公司对于吴女士的受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经过审理,案件承办法官邱强认为,物业公司对吴女士的受伤不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首先,物业公司对于花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对花樽的维护、维修等义务上,而从监控视频来看,吴女士在晨练时,双脚踩在花樽基座上,双手拉住花樽,下蹲悬空向后伸展背部,导致花樽与基座脱离,从而砸伤,因此吴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行为直接导致花樽脱落,而非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义务导致花樽自行脱落砸伤。

其次,虽然从原、被告所提供的照片来看,被告所设置的警示牌悬挂在护栏上,而护栏离花樽有一定距离,该警示内容更应容易被理解为警示攀爬护栏的行为,但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花樽的功能并非健身,不应当借助花樽进行锻炼。而且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脚踏花樽基座、手拉花樽顶部,下蹲悬空向后伸展背部时,此时全身的重力都施于花樽顶部,存在脱落风险。

最后,小区里的花樽应被认定是一种景观设施,物业公司对于较大风险的护栏均设置了警示牌,从现场照片来看,花樽脱落位置也能看到该警示牌,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此外,良好的小区秩序不仅依赖于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还需要小区业主及相关人员的共同参与、维护。如果认定物业公司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无疑加重了物业公司的注意义务和范围。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而在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对于损害的产生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来源:江山市人民法院(ID:jscourt)、广东公共DV现场(ID:GDGGDVXC)、看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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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李若曦

主 编:黄夏博

审 核: 刘 兵

监 制:陈 鹏、王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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