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黑恶案件增量走高 最高法:不为追求“战果”人为拔高)

新京报快讯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涉黑涉恶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的高峰期。

“当前,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存量依然较大,案件增量持续走高。”日前, 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李勇回应新京报记者称,不过我们一再强调,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审查关。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不为片面追求“战果”而人为“拔高”。

谈“套路贷”

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是否涉黑涉恶要严格甄别确定

新京报:“套路贷”是近年来新兴起的一种违法犯罪模式,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如何把握罪与非罪边界?

李勇:“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逐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较常实施的敛财方式。这类违法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作案方式、手段、步骤多样且经过精心设计,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隐蔽性、迷惑性。

去年4月,最高法已经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打击处理此类违法犯罪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人民法院要根据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是否具有“套路贷”的行为特点,准确区别于民间借贷、非法放贷等行为。在办案过程中,主要从“套路贷”行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债权债务的虚假性、“讨债”手段的多样性等主客观方面全面审查,从主客观两方面统一认定。

同时,不能只关注“预扣利息”“砍头息”等个别情节,避免将一般民间借贷、非法放贷定性为“套路贷”,出现定性偏差。

我们也一再要求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是否涉黑涉恶,应当结合黑恶势力犯罪的相关认定标准加以甄别确定,避免人为“拔高”或“降低”认定标准。

新京报:套路贷等案件往往分散在多地,如何解决多地管辖的问题,来保证处理思路统一、量刑平衡?

李勇:确实有这个问题,“套路贷”犯罪案件具有作案持续时间长、被害人众多且分布在多地的特点,这也给案件的管辖带来一定难度。

《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编写指导案例等方式保证审理思路统一、实现量刑均衡。

新京报:追赃挽损工作如何执行到位?

李勇:确实,追赃挽损工作公众都非常关注。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立案审查工作,对在受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没有移送涉案财产相关证据的,通知公诉机关及时补充。

并且,强调涉案财产全程追缴,在审判阶段发现“套路贷”团伙涉案财产线索的,将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还要鼓励被告人及其亲属退缴退赔,对被告人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赔的,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从宽处罚,尽量为被害人挽回损失。

我们还建立生效判决执行“绿色通道”,就是把立案、判决、执行无缝对接,建立审判执行双向沟通反馈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套路贷”案件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谈扫黑除恶

不为片面追求“战果”而人为“拔高”

新京报:当前涉黑涉恶案件已经进入起诉审判的高峰期,法院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政策,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李勇:确实,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当前,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存量依然较大,案件增量持续走高。

不过我们一再强调,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审查关,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不为片面追求“战果”而人为“拔高”。

比如在程序审查方面,要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质证等各项诉讼权利,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辩护、代理工作中的各项执业权利。

并且,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和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认真做好庭审预案,规范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待该类案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总体从严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全面发挥刑罚功能,宽严并举,分化瓦解,减少对抗。

新京报:是否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李勇:其实,专项斗争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中央政法单位共同制定了多个规范性文件。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要聚焦专项斗争阶段性特征,认真组织调研,根据专项斗争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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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心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俊 责任编辑:于正心_NBJS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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