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18日6时47分,王某某驾驶宁CA583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63公里+500米处(中宁县恩和镇沙滩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行驶的由陈某某骑的自行车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出事路段处时,观察路面动态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陈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20日10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大道北道由西向东逆向斜行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武装部门前路段时,与候某某驾驶宁EN8390号轻型栏板货车沿中央大道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处时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入户的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未戴头盔,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相当;当事人候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观察路面动态,采取措施不当,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相当。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候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0年5月1日00时50分许,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宁EG0601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鼓楼南街与南苑路交叉路口处,与陆某驾驶宁ET3168号小型轿车拉乘张某某沿鼓楼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经交叉路口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违法行为在此处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相当;当事人陆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观察不周,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相当;当事人张某某无过错。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陆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过错。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0年5月2日17时20分许,赵某某驾驶宁B1906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灵武市黎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灵武黎明路(G244国道)158公里+300米处,变更车道时与路某某(佩戴头盔)驾驶宁AN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变更车道时影响到相关车道内行驶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未按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赵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路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0年5月5日00时54分,陈某驾驶宁EAK33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中宁县恒辰世纪商厦北门口处时,将张某某在路边停放的宁A30G10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车辆及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检测,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原因分析

当事人陈某醉酒后驾驶宁EAK336号小型普通客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张某某无过错。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陈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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