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审讯嫌疑人、调查接处警记录、走访群众、向受害人了解情况等多种方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朱某斌、郑某东、黄某、张某禄、郑某亮等人通过同学、朋友为纽带,自结识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康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朱某斌、郑某东、黄某为主要纠集者,张某禄、郑某亮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组织,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该恶势力团伙在南康城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7起,致5人轻伤,5人轻微伤,毁坏他人财物4760元。

俗话说

“一个篱笆三个桩,一条好汉三个帮”

但“人多力量大”的前提是

得干正经事儿!

如果不分青红皂白

为了“讲义气”纠集起来干坏事

那必将迎来法律的严惩

在南康,就有一群这样的“好兄弟”“好哥们”

因为“讲义气”纠集作恶

结果一个不落,全都被判了刑

一起警情

恶势力团伙浮出水面

2017年12月,公安机关接报一起打架致人受伤的警情。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后经警方查明:2017年12月7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斌纠集一伙“兄弟”携带铁棍、柴刀等工具与被害人肖某发生械斗,造成肖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该伤情已达轻伤一级。

本以为这只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但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广辟线索,一个以朱某斌为主的恶势力团伙渐渐浮出水面……

深挖彻查

团伙成员逐渐明晰

通过审讯嫌疑人、调查接处警记录、走访群众、向受害人了解情况等多种方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朱某斌、郑某东、黄某、张某禄、郑某亮等人通过同学、朋友为纽带,自结识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康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朱某斌、郑某东、黄某为主要纠集者,张某禄、郑某亮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组织,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全员覆灭

警方一举端掉该恶势力团伙

2018年3月,南康区公安局重拳出击,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朱某斌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了严厉打击,将该团伙一举拿下,广大群众拍手称快。经查,该恶势力团伙在南康城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7起,致5人轻伤,5人轻微伤,毁坏他人财物4760元;故意伤害犯罪3起,致1人重伤,2人轻伤;聚众斗殴犯罪1起,致1人轻伤,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共造成1人重伤、8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瞎讲义气

团伙成员一审全获刑

这个以朱某斌为主的恶势力团伙,参与者大多都是90后,团伙成员以发小、老乡、校友为主,平均年龄不到25岁。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哥们儿义气重,在多起案件中,他们都是听从“哥们”安排,才持械动手。在他们看来这就是帮兄弟的忙,为了“哥们义气”,可以“两肋插刀”。

2019年5月17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斌等20人恶势力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为朋友两肋插刀本没有错,但讲义气一定要有原则,不能只因为是朋友,就不辨是非,不顾原则的强出头。否则,讲一时义气,换来的可不一定是美名,而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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