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


审核:刘 ? 颖

值班主笔:陈语彤

制作:中国交通频道 潍坊

出品:潍坊公安交警融媒体中心

刚好“玉”见你上新了!

相信不少小伙伴在出行过程中,

都曾遇到过停车位被商家私自占用的情况,

近期,海玉警官在执勤期间也遇到了这么件事,

一起来看看这种情况的应对攻略。

金? “玉”? 良? 言

牌子是你摆的吧?

你怎么不摆个床过来?

这样就可以一天24小时都占着了。

相信海玉警官的这句话,也是说出了不少小伙伴的心声。

现在大多数城市都存在停车难的问题,交警部门设置公共停车位就是为了方便大家停车,为了一己私利而占用公共停车位,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交通违法不可取,

安全出行才美丽。

海玉警官一直都在路上,

保不齐,在下一个路口,

就会刚好“玉”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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