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玉”见你】商家占用停车位,海玉警官神回复!
摘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
审核:刘 ? 颖
值班主笔:陈语彤
制作:中国交通频道 潍坊
出品:潍坊公安交警融媒体中心
刚好“玉”见你上新了!
相信不少小伙伴在出行过程中,
都曾遇到过停车位被商家私自占用的情况,
近期,海玉警官在执勤期间也遇到了这么件事,
一起来看看这种情况的应对攻略。
金? “玉”? 良? 言
牌子是你摆的吧?
你怎么不摆个床过来?
这样就可以一天24小时都占着了。
相信海玉警官的这句话,也是说出了不少小伙伴的心声。
现在大多数城市都存在停车难的问题,交警部门设置公共停车位就是为了方便大家停车,为了一己私利而占用公共停车位,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交通违法不可取,
安全出行才美丽。
海玉警官一直都在路上,
保不齐,在下一个路口,
就会刚好“玉”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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