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子明在擔任吉林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長春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職務提拔調整、承攬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51萬餘元。楊子明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接受審查調查一年多後,長春市委原副書記楊子明走上了被告席。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衆號5月30日發佈消息:2020年5月28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中共長春市委原副書記楊子明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對被告人楊子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楊子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楊子明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楊子明在法庭上 微信公衆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資料圖

楊子明在法庭上 微信公衆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資料圖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子明在擔任吉林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長春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職務提拔調整、承攬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51萬餘元;2017年至2018年,楊子明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合計人民幣196萬元。

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楊子明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楊子明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鑑於楊子明到案後能夠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屬自首;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可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楊子明,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吉林舒蘭人,1976年9月參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碩士研究生學歷。1998年2月,任吉林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02年11月,任吉林市委副書記;2006年2月,任吉林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2006年12月,任長春市委常委;2007年2月,任長春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14年11月,任長春市委副書記;2016年3月,退休。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月25日網站援引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長春市委原副書記楊子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9月,吉林省紀委監委發佈了楊子明被開除黨籍的消息:經查,楊子明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公款高消費高檔菸酒;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改變公務行程藉機旅遊、違規收受禮金、接受他人爲其翻建住宅,少支付工程款、搞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違反羣衆紀律,違規購買農村宅基地、承包魚塘,並私自擴建,侵害羣衆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履職不力造成公共財產損失;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離職後利用本人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紀檢部門點評:楊子明身爲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違規逾矩,將本應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變爲庸俗的私情金錢關係,大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錢色交易,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爲嚴重違反黨的六項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子明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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