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指引》指出,科創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實施股權激勵的,若授予價格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50%,上市公司應當適當延長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鎖期,並設置不低於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或同行業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的解鎖業績目標條件。巨豐投顧投資顧問總監郭一鳴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規範央企控股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考覈,有助於引導企業注重價值提升,維護股東權益,防止資產流失。

  本報記者 包興安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佈了《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下稱《指引》),其中對央企控股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考覈作出安排。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國資委出臺具體股權激勵細化規程,有助於央企上市公司積極實施股權激勵,未來實施股權激勵的央企控股科創板上市公司會越來越多。

  巨豐投顧投資顧問總監郭一鳴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規範央企控股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考覈,有助於引導企業注重價值提升,維護股東權益,防止資產流失。

  《指引》提出,中央企業控股科創板上市公司,根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有關要求,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規範實施股權激勵。

  《證券日報》記者查閱科創板上市規則發現,科創板股權激勵制度在股權激勵範圍、價格、比例等多方面作了創新。例如,大幅提高了科創板股權激勵比例,將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的累計限額由10%提升至20%;擴大了股權激勵對象範圍,允許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爲股權激勵對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擔任主要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核心業務人員。

  “實施註冊制之後,不少央企控股的公司會選擇在科創板上市,這類公司由於是央企性質的,實行股權激勵涉及國有資產,需要有合規性的股權激勵指引。”盤和林說。

  爲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指引》對下面兩種特殊情形提出了要求。《指引》指出,科創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實施股權激勵的,若授予價格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50%,上市公司應當適當延長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鎖期,並設置不低於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或同行業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的解鎖業績目標條件。

  所謂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轉讓等權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自授予日起享有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權,但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設置限售期和解鎖期,限售期自股票授予日起計算,原則上不得少於2年(24個月),在限售期內不得出售股票;限售期滿可以在不少於3年的解鎖期內勻速分批解除限售。

  盤和林認爲,結合科創板企業的特點,如果股權激勵實施的價格過低,適當延長股票解鎖期限是合理的,並與業績考覈相掛鉤,才能夠更好地將核心骨幹人才的利益與公司生產經營及長遠發展綁定,促進公司長期健康發展。

  《指引》指出,尚未盈利的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按照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60%確定。在上市公司實現盈利前,可生效的權益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授予額度的40%,對於屬於國家重點戰略行業、且因行業特性需要較長時間纔可實現盈利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提出調整權益生效安排的申請。

  盤和林認爲,由於科創板允許未盈利的企業上市,尤其是科技類公司,很長一段時間不一定盈利,但其擁有核心技術和團隊,恰恰需要激勵核心管理層和技術團隊的積極性,從而提高經營效率。爲了防止股權激勵實施之後短期的套現行爲,作出適當權益生效的比例,有助於充分調動公司核心團隊的積極性,給公司帶來更高的經營業績增長。

  郭一鳴表示,企業尚未盈利之時,骨幹人才更顯得重要,此舉也是爲了留住骨幹人才,有利於促進企業提高價值創造水平,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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