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事,自今日起,台州市民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严格根据相关合同记载的信息进行登记,并标注产权共有方式,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那么,今后哪些情况不用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自6月1日起,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建造、变更、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按照新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询问,并以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合同)、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材料为依据,当事人无需再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不过,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减名”或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除外,针对以上情形,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仍需审查婚姻关系。

“搭”上婚姻关系,不动产登记显得尤为复杂。有些市民担心,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后,是否会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买房,然后偷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今后又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该负责人提醒,不动产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必须严肃。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依法查询另一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利益受损害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按意愿自由分配,可以归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如果登记簿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之后夫妻二人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双方只需携带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共同申请登记即可。

若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加名”共识,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异议,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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