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前,江厦中队曾因相同行为对郑女士进行过普法宣传,执法人员遂依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元。执法队员当即上前,告诉当事人其不文明行为可能导致宠物犬惊扰到他人,并依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宁波网记者 张凯凯 通讯员 崔宁 华骋珅

今天早上5点30分,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厦中队早班队员在天封社区巡查过程中,发现小沙泥街12弄4号前有居民在遛狗。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郑女士养的吉娃娃并没有佩戴有效的犬牌,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

此前,江厦中队曾因相同行为对郑女士进行过普法宣传,执法人员遂依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元。

同样的一幕发生在新典公园。段塘中队早班队员在6点多发现一名中年男子在公园的草坪上遛狗,但这条狗不仅没有栓狗链,也没有戴嘴套,在公园里随意奔跑着。

执法队员当即上前,告诉当事人其不文明行为可能导致宠物犬惊扰到他人,并依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元的行政处罚。

“养犬条例要实施是有听说,本来嫌给狗栓狗链、戴嘴套太麻烦,心里也没当回事,没想到被处罚了,以后遛狗还是要老老实实遵守规定。” 当事人张某说。

据悉,这是《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生效首日宁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最早开出的两张不文明养犬罚单。“江厦街道和段塘街道都位于重点管理区,在条例正式生效前,我们对辖区养犬情况展开了全面的排摸,对已登记在册的养犬市民通过电话联系进行提醒,还专门针对部分犬患问题突出的小区、市场、广场、健身步道等场所开展针对性宣传。”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按照市综合执法局统一部署,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园、广场、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开展执法整治”。

执法人员提醒市民,宁波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需备齐犬牌、犬链、大犬嘴套及清理犬便用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对以下5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从几十元至2000元不等:

未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

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未主动避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将犬只交有非民事行为能力人出户;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遛犬,不听经营者劝阻;

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理;

捕捉流浪犬只(无主、遗弃、走失犬只)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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