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民的名義》小說被訴剽竊,法院終審認定未侵權

***訊(記者王巍)認爲小說《人民的名義》存在抄襲和剽竊自己作品的侵權行爲,曾在檢察院工作22年的李霞將《人民的名義》作者周梅森以及北京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記者今日(6月2日)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周梅森所寫的《人民的名義》不構成剽竊與侵權。

庭審現場。 法院供圖

一審判決不構成抄襲

小說《生死捍衛》的作者李霞稱,自己曾經在檢察院工作22年、在法院工作3年,目前在四川司法行政部門任職。李霞起訴稱,其根據自身長期的檢察工作經歷,於2008年6月開始創作小說《生死捍衛》,於2010年9至11月在《檢察日報》連載刊登,並於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

2017年1月,周梅森撰寫的小說《人民的名義》由北京出版集團出版發行。李霞經比對分析發現,小說《人民的名義》在人物設置、人物關係、關鍵情節、一般情節、場景描寫、語句表達等方面大量抄襲、剽竊其《生死捍衛》一書且未給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

李霞請求判令:北京出版集團立即停止對涉案侵權作品的出版發行;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在《檢察日報》、***首頁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周梅森賠償其經濟損失80萬元,北京出版集團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二者共同承擔其爲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周梅森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圖書《生死捍衛》出版於2010年11月,《人民的名義》出版於2017年1月,被告在完成《人民的名義》的創作之前,理論上可以接觸到《生死捍衛》,故法院只就二部圖書是否在表達上實質性相似的問題進行論述。

通過具體比對可知,涉案兩部小說在李霞主張的破案線索的推進及邏輯編排、角色設置、人物關係、情節、具體描寫五個方面的表達上不構成實質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義》不構成對《生死捍衛》的抄襲,李霞關於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李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宣判後,李霞提出上訴。2019年6月案件在北京知產法院二審開庭審理。

本案二審開庭時,李霞舉出了兩書50處相似情節,並稱《人民的名義》在故事結構、人物設置、文字描寫等多方面綜合借鑑了她的小說,她認爲“這是綜合手段的抄襲,是洗稿”。雙方針對存在抄襲爭議的部分,在法庭上各自闡述己方思路,分別講述了自己的理由。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爲,認定構成剽竊的前提是被訴侵權作品與原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中法庭採取的方式爲,對主張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內容進行梳理和分類,按照當事人認可的抽查方式進行比對和認定。

法庭對每一處具體情節均進行了比對、闡明,形成了一份長達5.2萬餘字的判決書。梳理總結後,法院認爲,兩涉案書籍在故事結構、18處人物設置、50處具體情節、78處文字描寫中的獨創性表達層面存在明顯的差異性,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會導致讀者對兩部小說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據此《人民的名義》並不構成對《生死捍衛》的剽竊。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康佳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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