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凌晨輕微碰擦後男子買刀行兇殺害一外籍男子,一審被判死刑

警方通告。

外籍留學生莫某與騎電動車的男子叢某因輕微碰擦發生爭吵、推搡,之後叢某買刀後返回現場猛刺對方,導致莫某死亡……2018年7月11日凌晨,南京市玄武區碑亭巷發生一起命案,引發社會關注。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叢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輕微碰擦後男子買刀行兇,檢方指控其故意殺人

2018年7月11日晚7點左右,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通報稱,2018年7月11日凌晨2時47分,南京市公安局 110 報警服務檯接羣衆報警,稱有人在碑亭巷南京捲菸廠附近打架。民警趕到現場後,發現一外籍男子重傷倒地,隨即通過急救中心將受傷男子送往醫院。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經連續工作,初步查明:當日凌晨 2 時 40 分許,受害人莫某(男,26 歲,外籍留學生)攜女友途經碑亭巷時,與騎電動車的叢某(男,28 歲,黑龍江省望奎縣人)因口角發生爭鬥,後叢某持刀行兇,致人死亡。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稱,2018年7月11日2時許,被告人叢某騎電動自行車行至南京市玄武區碑亭巷138號附近時,碰擦被害人莫某引發糾紛,後叢某前往超市購買水果刀返回現場,持刀猛刺莫某胸背部,持U型鎖擊打其頭部,致莫某摔倒在地。莫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莫某系被單刃利器刺戳致心臟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叢某作案後逃往南京市溧水區,被告人夏某明知叢某犯罪後,將叢某窩藏在南京市溧水區經濟開發區某出租屋內。當天上午10時許,被告人叢某、夏某被叢安機關抓獲。

殺人男子被判死刑,女網友因犯窩藏罪被判刑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夏某是叢某的女網友。叢某案發時,夏某剛滿18週歲。

庭審中,叢某提出,自己騎電動車沒有碰到莫某,他到超市買刀不是爲了殺害莫某,也沒有持刀對莫某猛刺。另外夏某並不知道他殺了人。經查,叢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叢某騎電動車碰到莫某而引起雙方發生爭吵。叢某在偵查階段供述,因爲他覺得自己打不過莫某而去買刀;雖然庭審中叢某辯稱買水果刀的目的是家裏削水果所用,但叢某的同居女友魏某作證稱,在日常生活中,她與叢某喫水果一般都用不上水果刀,且叢某買了刀後立即拆掉包裝並持刀與莫某打鬥,表明了其買刀行兇的故意。另外,證人的證言及夏某的供述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了夏某明知叢某持刀捅人的犯罪事實。因此,叢某的相關辯解意見不能成立。

叢某的辯護律師提出,叢某的行爲應當認定爲故意傷害。經查,叢某與莫某發生糾紛後,購買水果刀立即返回現場,並持刀對莫某心臟部位及背部等處捅刺並致對方死亡,叢某作爲成年人,明知用刀捅刺他人胸部會造成他人死亡,爲泄憤對莫某胸背部等要害部位捅刺數刀,其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目的明顯,系故意殺人。因此,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害人自身有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該案是因叢某騎電動自行車碰到被害人莫某而引發爭吵、推搡,之後叢某就去買刀並返回現場捅刺莫某致其死亡,並無證據證實莫某存在用言語刺激叢某進而引發打鬥的行爲,因此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採納。

法院還查明瞭叢某犯有一起聚衆鬥毆的事實,認定其構成聚衆鬥毆罪。法院認爲,夏某犯罪時剛滿18週歲,社會經驗較少、交友不慎,其實施窩藏行爲時尚不明知被害人已經死亡,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歸案後她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叢輕處罰。但綜合叢某的犯罪行爲、後果等情況,不宜對夏某適用緩刑。

爲此,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叢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夏某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原題爲:《凌晨外籍留學生街頭遇害,兇手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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