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於出現相關問題的原因,北京商報記者發文採訪三峽人壽,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問題主要系華康代理銷售公司產品中的不規範行爲,引發了業務合規風險。6月3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近期銀保監會就三峽人壽存在的違規銷售產品組合情況進行通報,並採取禁止新產品備案6個月的重處。

摸底保險產品組合銷售行爲風剛起,“頂風作案”者便被抓了個現行。6月3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近期銀保監會就三峽人壽存在的違規銷售產品組合情況進行通報,並採取禁止新產品備案6個月的重處。業內人士分析,這不僅讓該公司嚐到了違規銷售的慘痛教訓,也再次釋放出監管對銷售誤導行爲“零容忍”的信號。

組合銷售規則不合理 三峽人壽遭實名通報

6月3日,北京商報記者瞭解到,近期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關於三峽人壽違規銷售產品組合情況的通報。

通報內容顯示,今年4月19日有市場消息反映,三峽人壽旗下“三峽惠民寶”產品組合宣傳保證收益率高達6%,且存在可能誘發被保險人罹患重疾,但不申請理賠的行爲的設計模式,背離重疾險保障初衷。

經監管覈查,三峽人壽產品組合銷售規則不合理,且在銷售過程中發現相關風險後,未及時採取有效管理措施。另外,針對相關保險代理機構在銷售中存在的主副險搭配比例嚴重失調問題,該公司未有實質性整改舉措。

如針對華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康代理”)在銷售中存在的主附險搭配比例嚴重失調問題,三峽人壽向華康代理發出了風險提示,但在發現主附險種搭配嚴重偏離重疾保障本源的情況沒有明顯改善後,未有實質性整改舉措,直到網絡文章曝光相關問題,才停止與華康代理的合作。

對於出現相關問題的原因,北京商報記者發文採訪三峽人壽,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問題主要系華康代理銷售公司產品中的不規範行爲,引發了業務合規風險。公司在發現相關問題後,向華康代理發出了風險提示,但當時問題未能及時、有效解決。

在解決措施方面,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表示,已於4月20日停止與華康代理的合作。公司將認真落實監管部門要求,立即在全轄開展中介渠道業務清理整頓工作,強化銷售行爲和銷售渠道管控,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整改,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產品組合銷售成風 經營底線不能破

“一般而言,組合方式是常規產品的一種銷售形態,例如重疾附加兩全、定壽附加兩全等,保障期間可以獲得產品保障,滿期後,可以獲得返還部分的養老金。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可以獲得更多的保費、而客戶也可以得到更爲全面的保障。”北京資深保險經紀人李玉解釋道。

此外,“開門紅”期間,爲了推出理財功能兼具保險保障功能的組合險種,各大保險公司相繼推出年金+附加萬能的產品組合、年金+重疾險或百萬醫療險產品組合等。

李玉直言,從市場角度來看,一款重疾險附加兩全責任後,往往可以到了某個年齡後,返還養老金,增強產品的保障,這也是大多數公司的設計方式。但是三峽人壽的產品,兩全和主險之間沒有固定限定關係,兩全險可以通過大比例追加保費的方式,變成類似儲蓄理財的產品,並且由於晚年總利益大,確是極有可能讓消費者放棄重疾理賠、而爲了拿到最大化的利益。一方面背離了保險姓保,另一方面有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極大的經營風險。

銀保監會通報的內容也表示,截至2020年4月20日,三峽人壽已售產品組合中主附險的件均保額比例爲1:46,嚴重背離附加險從屬於主險的基本設計原則;與此同時,所有有效業務保險金額爲13.55億元,但主險保險金額僅有1.4億元,“重疾+兩全”的產品組合嚴重異化爲理財產品。

事實上,除三峽人壽外,近年來保險公司違規銷售的情況屢屢出現,部分險企及旗下責任人也曾因存在違規銷售等多項行爲收到罰單。2019年7月,銀保監會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華海財險存在違規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車險業務虛列費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高管等違法行爲,最終華海財險及相關責任人被銀保監會處罰累計187萬元。另外,2019年4月,銀保監會還曾發佈通知,禁止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上限處罰+摸底排查 釋放嚴監管信號

“三峽人壽在組合銷售當中出現的問題,一方面是自身把關不嚴、缺少風控意識、另方面,也存在銷售渠道不規範銷售、誇大產品利益的問題;對於行業來說,可能會影響整個行業的聲譽;如不處罰,甚至有可能會引起其他公司鑽空子、設計類似產品。”李玉如是表示。

事實上,近期,監管層已開始加強對保險產品組合銷售的摸底和排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瞭解到,今年5月,銀保監會向各人身險公司發佈了開展保險產品組合銷售有關情況調研的通知,表示將從保險產品組合銷售情況;主險、附加險產品開發設計情況;行業保險產品組合銷售存在的問題和風險等共5個方面進行調研。同時,還要求相關人身險公司撰寫書面調研報告,並在6月20日前報送。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人身險公司在產品組合銷售時,應充分體現主險的保障特點和保險價值,不得本末倒置,過度強調附加險的保險功能。也應根據消費者需求合理搭配產品,給予消費者充分的選擇權,不得以附加險爲誘餌捆綁銷售或變相捆綁銷售。同時,產品設計應符合一般的保險原理和精算原理,不得通過組合銷售直接或變相突破預定利率、保險期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

就上述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爲,銀保監會決定依法對三峽人壽採取禁止新產品備案6個月的處罰,並要求三峽人壽立即開展中介渠道業務清理整頓工作。

某保險公司負責人指出,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銷售產品組合時,應當向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得采取違背客戶意願搭售產品的方式,也不應向客戶銷售與其需求不符的產品。而作爲保險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也不要盲目相信代理人的所謂的收益承諾,應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通過正規銷售渠道購買產品組合。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劉宇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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