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案的28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2020年2月至5月期间,韦建敏等28名被告人无视政府相关部门张贴的关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制度宣传、禁渔期通告和禁渔宣传横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查获,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2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当庭宣判了十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韦建敏等28名被告人无视政府相关部门张贴的关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制度宣传、禁渔期通告和禁渔宣传横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查获,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的28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28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8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28名被告人自愿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费共计人民币六万一千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被告人非法捕捞所获水产品数量不大,且具有依法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综合其中2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因其中两名被告人谭推、谭海鸦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对其从重处罚,遂分别对该二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对于扣押在案的所有非法捕捞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对28名被告人缴纳的渔业资源修复费共计人民币六万一千元依法移交隆林各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用于渔业资源修复(购买等价的鱼苗放生)。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8名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的非法捕捞行为,既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危害。为修护被破坏的水域自然生态环境,法院在追究案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公益损害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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